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不赔?

文摘   2024-11-14 18:56   湖北  
作者:熊玉佩,iris,坐标武汉,服务范围全国,华师硕士,国家高级健康管理师、中级经济师、执业药师、护师。现为明亚保险经纪人,专业保险顾问,高级家庭风险指导师,联系方式见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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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因其具有灵活、便捷、环保等优势,成为不少人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您对骑行的电动车了解吗?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骑行的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就成为事故定责、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

一男子骑电动车发生车祸后死亡,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拒赔,男子家人起诉至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要求赔付。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保险人并无明知自身无驾驶资格仍驾驶机动车上路的故意,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庾某骑着电动车在当地某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直行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两车发生不同程度的损害,庾某倒地,受伤严重。经当地交管部门认定,庾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当地交管部门对庾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进行了司法鉴定,认定现场勘验受检二轮电动车装备有两个车轮,电力驱动,无人力脚踏骑行装置,不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该二轮电动车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当日,庾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庾某先后进行了开颅血肿清除、硬膜外血肿清除、颅骨缺损修补、腰椎穿刺等手术。出院后,庾某一直在家按照医嘱休养。后庾某因多器官衰竭在家中去世。

此前,庾某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365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其中主险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附加险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保险金额为10800元。

庾某去世后,庾某的妻子及儿子作为庾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出具《拒赔告知书》,

认为被保险人庾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其身故已超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180日,

且根据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事故发生时庾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约定的情形。

本次索赔不属于保单保险责任,无法赔付。

庾某的妻子、儿子认为拒绝理赔的理由并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起诉至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庭审中,庾某的妻子、儿子提交了庾某购买电动车的凭证,凭证上载明为某品牌电动自行车。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庾某的死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关于庾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法院认为,保险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属于责任免除范围的设定,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驾驶机动车的禁止性规定。

虽然庾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交管部门对庾某驾驶的车辆进行了鉴定,

通过鉴定认为其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但庾某购买的凭证写明系电动自行车,其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区别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知识储备与专业鉴别能力。

根据鉴定意见,庾某驾驶的电动车应属于超标车辆,但在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车辆属于机动车、有关部门也未将超标车辆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的情形下,普通自然人将其认定为自行车具备认知的现实基础。

交管部门采信鉴定意见为了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而本案中,庾某并无明知自身无驾驶资格仍驾驶机动车上路的故意。

关于180日的时间约定,庾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虽为多器官衰竭,

但导致多器官衰竭的原因是因交通事故所引发的身体多项并发症,多器官衰竭是交通事故发生后身体损伤的自然延长及合理延续的结果,故可确定为死亡的近因。

现保险人无证据证明有介入影响庾某死亡的发生、造成因果关系中断的其它因素。因此,尽管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到死亡超过180日,但其发生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系其死亡结果的近因,将其死亡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与上述条款的设立目的并未相抵触,现保险公司忽视近因原则,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至其死亡日期超过180日为由拒赔,类似情形下,极易导致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无法获得救治甚至被二次伤害等道德风险,亦有违保险法的立法目的。

东城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向庾某的妻子及儿子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元,支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4680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法官提示:

消费者要弄清车辆属性 商家应及时告知

“庾某作为普通人,并不具备区别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知识储备和专业能力,且庭审中原告提交的庾某购买的电动车凭证载明产品名称为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要求庾某认知其购买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过于严苛,庾某并无明知自身无驾驶资格仍驾驶机动车上路的故意。"

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对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电池电压、外形尺寸、防火阻燃等关键指标进行设置,最大限度地确保了产品的机械安全、行驶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性能。

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应充分了解所购买产品的属性和性能,弄清楚购买车辆的型号及标准,确保购买的车辆符合国家标准,保障自身的行驶安全,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如果购买的车辆属于机动车,要索要出厂合格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购车凭证,及时办理好牌照和驾驶证件,尽可能避免在出现事故时让自身处于不利地位。

电动自行车是属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是不需要驾驶证的,正常来说,驾照分为ABCDE,E证可以开电动摩托车,F证电动轻便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电的也算),会比48V电动自行车贵2000-3000元


电动超标车是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电动车,主要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和GB24155-2020《电动摩托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来判定:

- 车速方面: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超过25km/h,或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后电动机仍提供动力输出,即视为超标。

- 重量方面: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大于55kg,即为超标。

- 其他方面: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大于400w,也属于超标范畴。此外,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设计不符合GB17761-2018的两轮电动车,也被认定为超标两轮电动车.

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功率是48V。很多电动自行车的店铺,会用48V的电源帮客户上牌,然后转头把48V电池拆下,安装64V或72V的电池。这种就是超标车。很多地方的交警会认定为机动车。

所以大家都是买新国标,然后店铺私下改装,更常见的是,客户不知道自己买的是不是超标车,反正商家说能上牌就是新国标。一般消费者不具备识别超标车和新国标的能力。消费者不是故意无证驾驶的。因为我们国家目前,确实对电动自行车的超标车这块,存在管理上的真空。

电动自行车是有生产标准的,但凡你看到没有脚踏、座椅加长(能坐两个人)、电源超过48V、有尾箱,基本都是超标车,不过生活中很多人都是主动买超标车的,因为48V开不了多久,没有办法通勤。



驾驶超标车,在保险理赔上,确实是不容易的,在理赔方面,保险公司只看交通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同地方认定处理方式不同,有些电动车功率达到会按摩托车处理的,可以在交警出具定责书的三天内找交警大队复核,不然保司可以说是机动车+无证驾驶,然后就要走诉讼了。比如同事电动车被店主改装成72V,最后打12315维权成功。

其实保司现在对于小的案子,就不会去纠结是不是超标车+无证驾驶。 但如果是理赔金额高的,保司可以抓住交警认定为机动车这一点,说客户无证驾驶,先拒赔一轮,这种也是有的。

“商家在向消费者销售电动车时,主动告知消费者所购车辆属性,向消费者释明所购买的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让消费者有充分认知。如果销售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主动提醒消费者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后并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后方可上路。切不可刻意隐瞒、混淆、误导消费者,将电动摩托车等机动车作为非机动车进行销售。"

电动自行车在买的时候就可以上绿牌牌,不要进行一些超标的改装,走非机动车道,不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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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亚保险经纪人,华中师范大学MPA硕士研究生 ,高级健康管理师,中级经济师,宝妈一枚,爱生活爱科普爱冒险,不囿于过去,不畏于将来,珍惜当下每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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