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都涉嫌哪些罪名?

文摘   社会   2023-05-18 19:32   福建  
近期,公安机关较多打击出售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的违法犯罪活动。笔者在工作中办理有关依托咪酯电子烟案件,总结在司法实践中,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的,涉嫌以下犯罪行为:

1. 涉嫌非法经营罪。

如果卖家没有取得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或经营证照,擅自经营电子烟业务,达到立案金额的,则涉嫌非法经营罪。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金额达到25万元以上的,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处5-15年刑罚。

2. 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
依托咪酯属于一种药品,将其添加入电子烟中,有地方司法机关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处理,但该种定性存在争议,不过依托咪酯作为一种化学品添加入电子烟油中,并不是以药品方式存在,也不是从药品中提取依托咪酯使用,对于这种电子烟油是否是属于“药品”是存疑的。因此,笔者对在电子烟油中添加依托咪酯是否确实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持有一定保留态度的。若被认定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一般情节处3年以下刑罚,若被认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处3-7年刑罚。
3.涉嫌贩卖毒品罪(未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依托咪酯”作为新型的毒品替代物品,目前暂未列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管制目录的精神活性物质,因此一般情况下不能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有例外情况,即行为人若以为自己卖的电子烟含有毒品成分,继而贩卖的,虽然经检测没有毒品成分,但仍可以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如果违反相关法规,卖家可能会涉嫌多项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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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刑辩研究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前身为广东省司法厅于1985年5月4日在广州设立的国有律师事务所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是广东省成立最早的律师事务所之一,2000年11月28日改制为合伙制,南方所在刑事辩护方面享誉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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