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色网站代理商,能否定从犯?

文摘   2024-07-22 12:40   广东  
笔者办理一宗传播淫秽物品案,我当事人在一个推广付费黄色网站牟利的工作室打工,该工作室老板与黄色网站对接获得资源,并大量购买微信号等用于推广,员工负责拉人进群、发群信息推广链接等等。我这个当事人定从犯没有问题,但我就想到工作室老板有无可能也定从犯?若工作室老板定从犯,那么我当事人作为打工仔更是从犯中的从犯,可以争取更轻的处罚。我研究后,假如我是工作室老板的辩护律师,有以下几点意见可以主张自己作为黄色网站的其中一个代理商,也可以定从犯。
第一,传播淫秽物品的平台是黄色网站,而黄色网站的搭建、运营均与工作室无关,工作室也不直接收取客户支付的费用。工作室各被告人既不参与淫秽视频打赏平台的日常管理,对平台的资金运作、管理和分成无决定权,该团伙所实施的发布链接行为并非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要犯罪行为,并不是平台开发者或维护者,也不是淫秽视频上传者,团伙仅在客观上帮助打赏平台招揽人员观看,且客户支付的费用也是网站平台直接收取后再按照事先约定支付报酬给代理商,将代理商置于整个犯罪行为中看,并不起决定性或支配性作用,本案中各被告人均是代理商及其员工,均可认定为从犯。
第二,有很多网络犯罪,如开设赌场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罪名,大多数该类案件中均是开发者、平台方定主犯,代理商则定为从犯。同样道理,本案中工作室作为黄色网站的代理商之一,亦可考虑认定为从犯。
第三,辩护人以“平台”为关键词搜索代理案件所在省份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例,也有判例认定被告人为代理商,法院最终认定代理商(工作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并减轻处罚。
综上,本案中可将代理商的老板和员工均认定为从犯。

此类案件代理商(工作室)老板能否认定为从犯,这个在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也确实有很多地方将工作室老板认定为主犯的。以上辩护观点是笔者一家之言,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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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刑辩研究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前身为广东省司法厅于1985年5月4日在广州设立的国有律师事务所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是广东省成立最早的律师事务所之一,2000年11月28日改制为合伙制,南方所在刑事辩护方面享誉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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