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办的一种案:明面公安刑拘,实为监委调查
文摘
社会
2024-02-20 13:28
广东
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案件,明面上的公安在办案,公安机关以涉嫌串通投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等经济罪名将嫌疑人刑拘在看守所,但实际上这些案件是纪委监察委在背后主办。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纪委监察委是想查某一个领导有贪污受贿或其他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但想前期在一些企业老板等人员身上找到线索和证据,但又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这些企业老板有行贿等纪委监察委直接侦办的罪名,或者是为了避免打草惊蛇,所以纪委监委就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以这些企业老板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将人先刑拘控制在看守所而不是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这种案对于律师来说难办的点在于,一是律师会见很可能受限制,具体几种受限情形不便展开说;二是此类案件明面上的办案机关对案件的处理走向并无话语权,律师辩护工作又是无法对接到纪委监察委的。纪委监察委做完调查之后,如果确实发现有行贿或其他职务犯罪的情形,再转为留置措施或其他处置,以待下一步处理。若查不到行贿等职务犯罪,但是虚开发票、串通投标等等罪名能落实的,会让公安机关以这些罪名对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诉流程。当然,也有一些案件最后认为情节轻微或证据不足,不做刑事处罚。我之前办理过的两个前述经济罪名案件,都是属于这种情况,一个最后是在公安侦查阶段不了了之,一种是检察院最终做了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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