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嫌疑人常见几点误区

文摘   2024-06-28 12:04   广东  
众所周知我国对毒品案件是从严从重处理,毒品案件中有几点从严从重的司法政策与普通人的理解不一样,以下几点是嫌疑人和家属的常见误区:
1.贩毒被抓,随身查扣的非交易毒品也计入贩卖数量中,比如卖1个依托咪酯烟弹,但在贩卖者身上、车上或住处还查扣10个依托咪酯烟弹,那么司法实践中巨大多数按照就会认定贩卖毒品数量是11个依托咪酯烟弹,而非1个,当然,还有极个别案件会对查扣的非交易毒品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
2.毒品案件原则上不考虑纯度折算。毒品交易中没有100%纯度毒品,特别是新型毒品纯度往往较低,但我国刑法及毒品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对于毒品案件,除了涉及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原则上都是不折算纯度的。此外,对于个别纯度极低的液体新型毒品,比如贩卖纯度不足万分之一的含有γ-羟基丁酸的饮料,也有地方司法机关灵活处理的。
3.贩卖毒品罪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只要收钱,哪怕是赔钱都是贩卖毒品。当然,如果是白送,没有收取任何金钱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是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是否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等其他罪名的,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4.代购毒品也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有很多嫌疑人辩解自己只是帮人去拿个货,或者是帮人推荐了买家或卖家,也没有赚钱,怎么就是贩卖毒品罪了?这个问题说起来复杂了点,这里不展开来说,但司法实践中确实比较多这种代购者被判贩卖毒品罪的,当然也有少数不做刑事处罚的。
5..在去往交易地点路上,或者刚到达交易地点还没开始交易就被查,仍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不定犯罪未遂。当然公安机关一般都是等待交付毒品完成后再抓捕,人赃并获,让嫌疑人不好狡辩。
6.购买毒品数量明显超出个人吸食量,特别是购买毒品与个人吸食毒品不是同种毒品时,对购毒人员都很可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不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7.从网上网购安眠药、催情水等含有被管制精神、麻醉物质的商品,购买者可能构成走私毒品罪。此类案件对于购买者如何处理也是争议较大,不同地方政策不一样,但确实有很多地方对购买者以走私毒品罪判处刑罚的。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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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刑辩研究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前身为广东省司法厅于1985年5月4日在广州设立的国有律师事务所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是广东省成立最早的律师事务所之一,2000年11月28日改制为合伙制,南方所在刑事辩护方面享誉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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