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排除犯罪两种情形
文摘
社会
2024-02-01 10:33
广东
前两天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我当事人跟我闲聊到他同仓一个人的案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仓辩解说他是有真实交易的,不认为是虚开犯罪,但一审判了有期徒刑十五年。我说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虚开是A企业卖货给B,但B不需要发票,A就把原本应该开给B的发票开给了C,A企业会认为自己确实有卖这批货啊,不是搞个空壳公司虚开,但这种票货分离的开具发票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虚开犯罪,不知道他是不是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虚开模式有可能排除犯罪的,第一种是对开、环开发票,就是企业之间为了虚假做业绩,或者是为了从融资贷款走流水等原因,互相之间走流水、开发票,从头到尾就不存在需要缴税基础的交易,这就不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是不构成犯罪的;第二种基于真实交易的代开发票,典型模式是A卖货给个人B,B卖给C,因为B是个人不能开具发票,就由A直接开具发票给C,这种是基于真实交易的代开,也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是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我之前办理过的案件,这两种情形都有不起诉的案例,不过司法实践中很多办案人员对此类罪名的理解还是有不少争议的,主要是单看刑法条文本身文字规定,好像该罪名就是行为犯,只有与实际不符虚开了就是虚开的违法犯罪。但两高在多年前,就通过一些案例、政策文件表达一个观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具备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但该要件又未写入刑法条文中,因此就产生了争议。比如前述第一种排除犯罪情形,笔者办理过一件这样的案件,检察院是聘请了专家论证后,才最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检察院聘请专家论证这个行为本身就证明此类法律问题是存在重大争议的。但也有些地方,针对同类型案件不采纳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还是判处刑罚。案例分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亿元,无罪辩护意见被采纳获不起诉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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