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留置案件律师何时可会见和阅卷?

文摘   2024-09-12 12:04   广东  
在我国,监察机关不属于刑事侦查机关,是政治机关。被留置人员在被留置期间也不属于犯罪嫌疑人,不羁押在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未规定留置案件被留置人有会见律师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未规定被留置人员有会见律师的权利,留置措施是由当年双规进一步演化而来,一直以来都是不给律师会见的。
所以在留置期间,律师是不可以会见,更不可以阅卷,案件到底审查情况如何,涉及何罪名外界完全无法向被留置人员了解核实,被留置人员被隔绝外界信息,也无法获得法律帮助。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到检察院的案件,被留置人员身份就变为犯罪嫌疑人了,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检察院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也就是说,案件一旦移送检察院,被留置人员也会同步移送看守所羁押变为嫌疑人,按照刑诉法规定此时律师就可会见了,但被刑事拘留这些天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按照各地检察机关理解,此时还不算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还不可以阅卷,要等检察院做出逮捕与否决定后,案件才算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才可以查阅卷宗。
不过,因为我国监察留置案件的特殊性,虽然律师会见和阅卷的法律规定是如上,但实际办案中,还是会遇到迟迟无法被安排会见的情况存在,这个懂的都懂,不展开来说了。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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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刑辩研究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前身为广东省司法厅于1985年5月4日在广州设立的国有律师事务所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是广东省成立最早的律师事务所之一,2000年11月28日改制为合伙制,南方所在刑事辩护方面享誉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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