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咪酯案件不应机械按照1:0.4折算海洛因

文摘   2024-06-18 17:00   广东  
今天跟同事一起去深圳开庭一个贩卖依托咪酯上头电子烟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该案最初公安机关是以制造、贩卖毒品罪立案的,在起诉至法院时,检察院最终仅指控贩卖毒品一罪,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本案不构成制造毒品罪的意见,今天开庭主要争议焦点是否按照1比0.4折算为海洛因量刑,涉案50多克依托咪酯,如果按照1比0.4折算海洛因,则要在7-15年之间判刑,但我们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应按照该折算比量刑。主要辩护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依托咪酯依赖性折算表》不能在公开的有权威的政府、司法部门网站查询到,虽然该文件落款事件是2023年9月25日,但不能证明本案发生的的2023年11月时已对外公布下发该文件。
2.本辩护人通过其他渠道看到的《依托咪酯依赖性折算表》文件,上面写的是给办案单位“参考”。毒品犯罪昆明会议纪要也规定没有司法解释规定时,参考其他折算标准,并综合价格、纯度、扩散范围等等情节综合认定,都未规定是遵照执行。
3.《依托咪酯依赖性折算表》是对2004年《非法药物折算表》的补充,而《非法药物折算表》在标题下方就备注是以纯品计算的下面就明确写明“本折算表药物均以纯品计”,若按照1比0.4折算,是否也要按照非法药物折算表考虑纯度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文章也表达过辩护人这样的观点。
4.过往有其他毒品的依赖性折算比与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比较典型的是芬太尼,按照非法药物折算表的折算比,1克芬太尼折算为40克海洛因,但后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1克芬太尼折算为0.4克海洛因,两个规定的折算比相差100倍。
5.根据公开查询的案例、宣传文章,以及辩护人私下向一些专业人士咨询了解,司法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不应机械按照1比0.4折算海洛因量刑,也有不按照该折算比判7年以下刑罚的判例。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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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刑辩研究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前身为广东省司法厅于1985年5月4日在广州设立的国有律师事务所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是广东省成立最早的律师事务所之一,2000年11月28日改制为合伙制,南方所在刑事辩护方面享誉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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