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施工后招标,不应认定投标人构成串通投标罪

文摘   社会   2024-03-14 12:51   广东  
串通投标在经济生活中很常见,但公安机关直接去办的较少,更多是纪委监察委查办行贿案、受贿案、滥用职权案时牵扯出来,纪委监察委交由公安机关侦办这才立案侦查的。
实践中,有一些招标是招标人早就有内定的中标人,比如一些紧急的市政工程施工,相关单位早就让施工人(单位)进场施工,只是因未中标就指定施工单位不合财务制度,就后补一个形式上的招标。
对于这种情况,一旦事发被刑事立案调查,投标人觉得很委屈,这个工程自己早已开展施工,有些甚至已经施工完成,只是为了结算工程款,必须走一个形式上的招投标,这样就认定其构成串通投标罪是无法理解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也是有很大争议的。笔者认为这种先施工后招标的,从形式看是违反了招投标规则,但从实质理解,该种招标结果必须是内定那个已经开展施工的单位,不可能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可期待工程利益,也不会因为投标单位之间互相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因此,不应构成串通投标罪。
但这种投标涉嫌违规违纪,对于招投标双方,根据具体情形不同,是有可能涉嫌其他的罪名,比如行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

笔者在研究此类问题时,亦看到《人民检察官》杂志文章有文章表达过这样观点,可延伸阅读。

内定型串通投标的法律适用  ——基于实质刑法观的立场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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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刑辩研究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前身为广东省司法厅于1985年5月4日在广州设立的国有律师事务所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是广东省成立最早的律师事务所之一,2000年11月28日改制为合伙制,南方所在刑事辩护方面享誉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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