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负债经营,成功了是优秀的民营企业家,失败了是公检法“服务”对象

文摘   社会   2024-02-06 09:20   广东  
前些天跟一个经济犯罪案件的经办检察官交流案件情况,我当事人因为三角债引发资金链断裂,后续的一系列融资经营过程中出现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况。
我跟检察官说他主观上想盘活资金还钱,客观上没有将这些款项用于挥霍和转移,主要还是用于经营活动和因为经营活动产生的借款利息,不能因为他的后期的经营资金难以为继还借款,就认为他是合同诈骗。很多企业经营过程中,就是高负债经营,包括一些大企业早期发现时也是这样。
检察官半开玩笑说,如果成功了就是优秀的民营企业家,失败了就是我们的服务(刑事追究)对象。
这句话还真是写实,民营企业家经营过程中确实很多发展粗放,风险意识法律意识欠缺,确实是刑事案件高危群体。高负债经营,后面无力还债除了容易被人控告诈骗、合同诈骗外,还比较容易触犯的罪名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了,就连恒大这样的巨型企业在现金流困难时都难逃涉嫌非法集资的嫌疑。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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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刑辩研究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前身为广东省司法厅于1985年5月4日在广州设立的国有律师事务所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是广东省成立最早的律师事务所之一,2000年11月28日改制为合伙制,南方所在刑事辩护方面享誉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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