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办案单位不想给律师会见嫌疑人时……

文摘   社会   2024-05-13 10:44   广东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除此之外,并无其他限制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的规定。
但现实永远比法律条文规定的魔幻,实践中律师遇到一些普通案件时,仍有以下几种受限制的可能:
1.办案单位通过连续提审,不给辩护律师留出会见时间。律师会见要在指定工作时间段,但办案单位提审可以24小时随时要求提审,笔者曾代理一个案件,办案单位每天2场提审、凌晨12点一场,早上8点一场,每天累计提审十几个小时,连续提审二十多天。在刑拘的头一个月,笔者每次去看守所律师会见,都被告知在办案单位已先一步提审了。
2.办案单位让在押人员自己写一份解除委托律师/不委托律师的声明书,这样就“合法”的拒绝了家属外聘的律师。此类案件往往出现特殊部门调查案件,或者涉及重大社会舆论、社会影响的案件中。
3.用法律援助律师“占坑”,不给家属委托的律师会见代理。之前就有一些敏感案件,家属委托的律师在网上发声,说当地办案单位用法律援助律师“占坑”,不给他们代理案件。这种实际情况笔者不甚了解,但按照笔者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家属有委托律师的,法律援助律师就自动解除了,实践中笔者遇到的各个办案单位也都是如此操作。
4.名为公安刑拘,实为某委办案,某委要求看守所不给律师会见。这种要求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但现实就是如此,看守所会遵照执行。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办案单位对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律师仍可以会见,但需要向办案单位申请,但法律并未规定办案单位应当在多久时间内安排会见(刑诉法只规定羁押在看守所的至迟48小时内要安排,未规定指定居所的会见需要多久时间内安排),因此在实践中有些办案单位就如此操作,迟迟不安排律师会见,导致律师事实上无法会见到当事人。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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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刑辩研究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前身为广东省司法厅于1985年5月4日在广州设立的国有律师事务所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是广东省成立最早的律师事务所之一,2000年11月28日改制为合伙制,南方所在刑事辩护方面享誉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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