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安眠药,可能会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

文摘   社会   2023-05-31 10:13   广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很多安眠药都是含有管制类的麻、精药品,如含有三唑仑、唑吡坦、氟硝西泮、地西泮、佐匹克隆、艾司唑仑等等成分的药片,所以一般只能在医院看医生凭处方购买,且对数量购买数量严格限制。但一些人出于各种原因,在正规渠道之外,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此类药品,因此有很多人就被查到并以涉嫌走私毒品或贩卖毒品刑事立案。
精神、麻醉药品,同时也是毒品,是“药”还是“毒”,主要区别在于是合法渠道医用,还是其他非正规渠道使用。在非合法渠道售卖此类物品,往往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是毒品犯罪。再根据来源渠道不同,境内贩卖的,涉嫌贩卖、运输毒品;如果是境外邮寄境内的,则涉嫌走私毒品罪。再根据共同犯罪理论,购买者亦是走私、运输毒品罪的共犯
我国刑法第347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也即只要有该行为,不管数量、金额多少都会追究毒品犯罪刑事责任的。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相关裁判文书,每年都有数百起公开的涉及走私、运输、贩卖常见一、二类精神药品的刑事案件,其中部分人群还只是购买使用者。
不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的相关意见,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如果确实行为人只是偶尔少量买卖安眠药,目的只是用于治疗个人的失眠等问题,是存在一定的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或者说可以认定情节较轻而不起诉的,实践中也有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而不予起诉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分析,此类案件一旦起诉至法院,就很难再争取无罪处理了。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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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刑辩研究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前身为广东省司法厅于1985年5月4日在广州设立的国有律师事务所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是广东省成立最早的律师事务所之一,2000年11月28日改制为合伙制,南方所在刑事辩护方面享誉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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