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退赃跟公检法谈条件,可行吗?

文摘   社会   2024-01-12 12:01   广东  
有很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家属,会有一种想法,以退违法所得跟公检法谈条件,给当事人办取保、判缓刑,才全额退赃。
这种想法在某些很在乎收缴罚没款的地方可能有些效果,但在广州这种不太在乎收缴罚没款的地方,在办案人员看来这个想法很可笑。
跟日常商业谈判、民事纠纷谈判不一样,当事人或家属,跟司法机关并不是平等的谈判主体,司法机关执行的是国家刑事法律,说白了办案人员就是做一份工作,你退不退违法所得,跟他个人工资多少一毛钱关系都没有,退了钱也是进国库,不退将来就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所以很多办案人员的态度就是,主动退了我就考虑轻一点,就考虑变更强制措施,不退拉倒,反正我不追着你退,更不会承诺你退了就一定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将来一定判缓刑,想用退赃拿捏办案人员谈条件,并不可行。
我再说一个我了解的真实案例,有一个案件,法官开庭明确说退五万块钱,被告人做个认罪的好态度,就跟领导报审批判缓刑。那个被告人和家属一直要求法官承诺一定判缓才退,认罪态度也不是很良好。后面法官心想你爱退不退,也没给领导报批,最后判了有期徒刑四年。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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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刑辩研究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前身为广东省司法厅于1985年5月4日在广州设立的国有律师事务所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是广东省成立最早的律师事务所之一,2000年11月28日改制为合伙制,南方所在刑事辩护方面享誉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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