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西布曲明减肥胶囊,应定妨害药品管理而非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文摘   2024-08-17 10:00   广东  
我前些天去外省开庭一个贩卖西布曲明原料、减肥胶囊案件,对于售卖原料检察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可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改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起诉,但对于加工后的减肥胶囊仍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
本案开庭争议焦点在于生产、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是应当认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是妨害药品管理罪。我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全案都应以妨害药品管理一罪论处,主要辩护观点归纳为以下四点:
1.生产、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药符合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构成要件,有法可依。根据刑法、药品犯罪司法解释、国家药监局文件等,辩护人认为生产、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行为,是符合妨害药品管理的构成要件;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基础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涉案物品是“食品”,但本案中涉案减肥药(胶囊)不管是外部形态还是宣传,都未以食品、保健品方式包装盒宣传。涉案减肥药外观为胶囊状,符合普通人对药品的认知。将本案涉案减肥胶囊强行解释为“食品”属于不当的扩大解释;
3.终端消费者对药品和食品的注意事项明显不同,涉案成品并未做成可随意服用的食品形态销售。过往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以有毒有害食品定性的案件都是将添加西布曲明的产品包装为食品,比如郭美美销售有毒减肥药一案,据媒体报道她所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产品是包装成糖果等形态的,而本案显然不存在将涉案产品生产为饮料、糖果等食品形态的情形;
4.司法实践中,对药品司法解释修改后的案件有多地改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定罪的先例。辩护人查阅裁判文书及一些地方法院公众号的宣传,已有多省市法院近期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对此类案件判刑,有些案件还是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但法院改判认定为妨害药品管理罪的。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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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刑辩研究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前身为广东省司法厅于1985年5月4日在广州设立的国有律师事务所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是广东省成立最早的律师事务所之一,2000年11月28日改制为合伙制,南方所在刑事辩护方面享誉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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