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真的不加刑吗?

文摘   社会   2024-01-11 12:19   广东  
上诉不加刑是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指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但检察院同时提起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同时,刑诉法还规定仅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亦不得加重刑罚。
但还有两种情况,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最终会加重刑罚
第一种,发回重审后,一审的检察机关发现新的犯罪事实,补充起诉的,不受前述原则限制。比如原来指控被告人诈骗张三10万元,后面又发现了被告人还有诈骗李四20万元,对于李四被诈骗属于有新的犯罪事实,在发回重审期间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诈骗李四的犯罪事实,法院可以基于追加的事实做一个刑罚更重的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种,二审法院认为定性及量刑过轻,却有必要判更重的刑罚。但因上诉不加刑,二审法院先维持原判,但同时二审法院再自己启动审监程序,再审该案,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加重上诉人的刑罚,包括刑期的延长、从缓刑变为实刑。
该种情形下可加重刑罚实践中少出现,包括很多律师同行都不知道。但这个早在2012版刑诉法生效前后,在全国法院电视会议学习新修刑诉法时,最高人民法院的人就已讲过可以此种方式操作。实践中,也确有以此方式操作改判加重的案例。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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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刑辩研究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前身为广东省司法厅于1985年5月4日在广州设立的国有律师事务所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是广东省成立最早的律师事务所之一,2000年11月28日改制为合伙制,南方所在刑事辩护方面享誉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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