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刷单走私案中,货主并不必然就是主犯

文摘   社会   2024-04-18 10:36   广东  
先解释一下什么是跨境电商刷单走私,国家给每个公民有单笔不超过5000元、全年不超过26000元人民币跨境电商购物免关税购物额度,让公民可以以较为优惠价格买入商品。免税商品只能自用,不得二次销售。
但有些人从中看到商机,通过利用多人身份信息批量下单方式大批量购入免关税商品,再转售牟利。该刷单批量下单模式偷逃海关应征税款,就是走私行为。
这部分国内第一手批量购入商品的人就是“货主”。在这种模式下,通常都是有几方默契配合的,这种走私模式还比如涉及批量下单购物的卖家,根据各个案件不同,还可能涉及跨境电商的国内代理商、物流方、报关方、刷手群体等,各方其实对此种方式规避海关政策批量免税购物是知情的,至少也能认识到是有异常的。
有很多地方海关查办此类案件时,认为货主是主要获利方,应该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有些地方还会货主找来的刷单群主认定共同主犯。但笔者认为,根据各方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地位,以及过往走私类案件办理的裁判经验来看,货主并不必然就是主犯,货主以及依附于货主的刷单群体等是可以认定为从犯的。
首先,走私案件中,对犯罪完成所起作用最大的是负责报关一方。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也即,跨境电商进口的报关主体应该是上游电商卖家一方,而非下单购买的“买家”,上线卖家才是报关的主体。
在跨境电商刷单走私案中,买家很多时候与卖家就批量购物的价格有过单独协商,要求卖家针对性的降价销售。即便没有这些协商,在短时间内,有大量商品下单至相对集中的一个区域,商家也应知道是异常的。
商家是有报关的义务,而不如实报关是完成走私避税最为紧要的环节,因此货主相较于卖家,作用地位并不必然更重。
其次,人民法院案例库有案例认为在跨境电商贸易走私案中,境外供货商或境外电商平台系主犯,国内货主起次要作用。在人民法院案例库《闵某甲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通过“进境快件”“跨境电商”等伪造贸易性质走私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中,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闵某甲(注:货主)、闵某乙违反海关法规,伙同他人伪报贸易性质走私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达到64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综合来看,境外供货商或境外电商平台系主犯,国内货主系从犯。
此外,其他一些裁判文书网可查询到的公开判例,亦有对国内货主认定为从犯的。
最后,过往最高法案例及广东省指导意见,对其他类型走私案也有表示过对货主及依附货主的角色可认定为从犯,该意见在跨境电商刷单走私案中亦可参考适用。
比较典型的包税型走私,不管是最高院公布案例,如《刑事指导案例》第873号案例,还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十三次联席会议纪要》,都明确货主可认定从犯。
综上,笔者认为在跨境电商刷单走私案中,货主角色是有可能认定为从犯的,而依附于货主的刷单手等角色,更是其辅助作用应该认定为从犯。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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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刑辩研究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前身为广东省司法厅于1985年5月4日在广州设立的国有律师事务所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是广东省成立最早的律师事务所之一,2000年11月28日改制为合伙制,南方所在刑事辩护方面享誉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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