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是我国一直严厉打击的犯罪,对于生产、销售赌博机的厂家或个人,亦是严管严控,达到一定金额或情节的(经营金额5万或获利1万以上等),就构成非法经营罪。
生产销售赌博机的,除了涉案金额、情节较小,尚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以外,还有一种情况可能不会被认定构成犯罪,即涉案赌博机是用于出口贸易的。
1.司法解释明确构成本罪是要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用于出口的不符合该目的。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本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若涉案机器是用于出口贸易,因很多境外地区摆放诸如老虎机、捕鱼机之类的赌博机是合法的,涉案机器并不可能被人利用在境内开设赌场所用,也不会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带来破坏,不符合司法解释的入罪要件。
2.根据文化部的规定,明确只禁止面向国内生产和销售的赌博机设备。
根据《文化部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通知》文市函〔2015〕576号(注:该文件现已失效),禁止销售的是面向国内生产和销售的赌博机,言下之意,对于面向国外生产和销售的赌博机,是被允许的。
3.过往有法院判例,明确将出口至国外的设备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笔者在办理一宗销售赌博机案件中,查询案件过程中看到有同类型生产、销售赌博机的非法经营案件,该案中有部分赌博机是用于出口。二审判决书中有论述道:而本案现有证据证实,上诉人L某等人通过D某销售给韩国籍客户的46台赌博机系全部销往柬埔寨,并非面向国内销售,故对该46台赌博机的销售行为不宜认定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也即,生产、销售赌博机用于出口贸易的,是不应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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