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各地区医院薪酬改革拉动,人员配置相关政策如何走向呢,本期进行聚合观察。
往期
参考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国家卫健委;
江苏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江苏省卫健委;
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规划(2015-2035年),天津市卫健委;
吉林省试点县(市)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总量控制标准(试行),吉林省卫健委;
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内蒙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公立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的意见》,宁夏区政府;
福建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福建省政府;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岛市立
《“十四五”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卫生健康信息化人员配备标准,突出加强数据分析、网络安全等技术人员配备。
组织起草有关医疗机构检验医师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标准的指导性文件。
加强医学影像、检验、病理以及实验室技术人才建设,研究制定配置标准,明确岗位职责、能力素质要求及执业规范。
医疗机构规划建设参考。
△苏大理想
吉林省试点县(市)公立医院编制总量控制标准
公式:S=N1×P1+N2×P2+N3×P3……+Nm×Pm
S为各县(市)公立医院编制总数,
N为相应户籍人口段内的户籍人口数(单位:万人),
P为相应户籍人口段所对应的测算比例。
户籍 人口数 | 0-20 (N1) | 20-40 (N2) | 40-60 (N3) | 60-80 (N4) | 80-100 (N5) | 100+ (N6) |
核编 比例‰ | 2.2 (P1) | 1.8 (P2) | 1.3 (P3) | 0.8 (P4) | 0.3 (P5) | 0.1 (P6) |
注:
1.户籍人口总数低于15万的县(市)按户籍人口2.5‰计算。
2.测算后编制总量低于户籍人口总数1‰的县(市),按1‰计算。
内蒙古确定公立医院内设机构数量以及配置领导数量。
(一)内设机构
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临床医技机构、后勤服务机构。
综合管理机构。一级综合医院控制在8个左右,蒙中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5个左右;二级综合医院控制在12个左右,蒙中医院控制在9个左右,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7个左右;三级综合医院控制在17个左右,蒙中医院控制在15个左右,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12个左右。
临床医技机构。由公立医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同意后设置。
后勤服务机构。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并逐步实行社会化。新设立的医院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
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二)领导职数
院级领导职数一级医院3-4名,二级医院4-5名,三级医院6-7名。
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3名,其中临床医技机构的领导须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三级医院领导职数中含总会计师。
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的领导,按有关规定配备。
△ 苏州市立
三级综合医院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其中护士0.4名;
二级综合医院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其中护士0.4名;
一级综合医院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医院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8%。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保健人员按省级121-160人、市级61-90人、县级41-70人配备,临床人员根据设立床位数以1:1.7确定。
按照辖区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0.8~1名卫生监督人员。
(一)综合医院、蒙中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2-1.8的比例配备。
(二)专科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1—1.6的比例配备。
(三)妇幼保健机构。自治区级妇幼保健人员编制不超过121名;盟市级妇幼保健人员编制不超过61名;县级妇幼保健人员编制一般按服务区域人口1:10,000的比例配备,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旗县(市、区)按人口1:5,000的比例配备,人口稠密的旗县(市、区)按1:15,000的比例配备。核定人员编制少于10名的,可按10名核定。开展临床医技服务的,临床医技人员编制按床位数核定,比例参照专科医院标准执行。不开展临床医技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总编制控制在20名左右。具体核编时,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掌握。
(四)床位数与日均门诊量按1:3的配置比例计算,每增减100人次,蒙中医医院人员编制增减6-8名,其他医院增减5-7名。对服务半径大,人口少于10万的旗县(市、区)医院,可酌情考虑适当放宽配置比例。
(五)在以上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对医学院附属医院按照8-10%、三级综合性教学医院按照6-8%、其他教学医院按照不超过5-7%的比例相应核增人员编制。
(六)对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应急救治、基层帮扶等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任务较重的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2-3%的比例核增相应的人员编制。
(七)在具备条件的公立医院探索试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切实提高临床医师专业水准和医疗服务质量。经自治区机构编制、财政、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可适当核定部分专项编制,用于接受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
妇幼保健机构保健人员一般按每万常住人口1名的比例配备,按照设立床位数1∶1.7的比例确定临床人员。
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实际开放床位与卫技人员比例不少于1∶1.25,
三级乙等综合性医院不少于1∶1.15,
二级综合性医院不少于1∶1。
加强医护资源的协调配置,
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在岗护士每床不少于0.7人,
三级甲等中医医院每床不少于0.65人;
三级乙等综合医院每床不少于0.65人,
二级综合性医院、三级乙等中医医院每床不少于0.6人,
其它专科医院、妇保院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承担临床教学、带教实习、支援基层、援外医疗、应急救援、医学科研等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适当增加人员配置。
省属公立医院按照编制床位与工作人员1∶1.4~1∶1.8的标准,同时考虑科研、教学因素需要,核定医院人员总量。
自治区属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人员总量按不高于1.5—1.7人/床配备;
设区的市属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人员总量按不高于1.5—1.6人/床配备;
县(市)属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人员总量按不高于1.4—1.5人/床配备;
市辖区属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所人员总量按不高于1.3—1.4人/床配备;
各级专科医院人员总量按不高于1.3—1.5人/床配备。
对承担医药科研、对外对口援助和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任务重的自治区属公立三甲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1%-3%的比例核增人员总量。
公立医院人员总量每两年动态调整一次,不得在核定的人员总量外用人。
在核定人员总量内,公立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药剂、医技、护理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配备比例不低于85%,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高于10%,工勤人员不高于5%,逐步实现公立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
△ 苏大附一院
周末本想休息下,晚上还是赶了一期,对全国省级地区进行了观察与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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