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公路与公路特许经营的区别联系!

文摘   2024-09-28 15:15   辽宁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基房通”


本公众号为个人公众号。主要从事基建和房地产领域投融资政策、形势、模式研究,经济与管理核心观点论述。作者正道沧桑(笔名),高级经济师(投融资)、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中国房地产经纪人。多年从事基础设施和房地产投融资业务。

如有以下业务需求可私信或关注个人微信“superman9545”:

1. 协助包装策划投融资项目,提供思路、建议和方案;

2.针对政策和领域提供专项研究,剖析政策内涵和运用政策孵化项目;

3. 针对具体项目,搭建交易架构、模式路径、资金方案等;

4. 针对投资项目招标、实施以及移交等环节的堵点问题和堵点,提供专业化解决方案。


公路从经济属性角度主要包括收费公路和非收费公路,收费公路又包括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经营性公路可以按照特许经营模式实施或者其他投融资形式,本文旨在通过收费公路的理论和政策体系分析,研究经营性公路与特许经营公路之间的区别联系。


公路的定义和分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它包括已经建成的由公路主管部门认定的公路,也包括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由公路主管部门组织正在建设中的公路。《公路法》定义的公路还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常见的公路分类方法有两种:
按技术等级可以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以及等外公路,划分依据是设计交通量;
按行政等级可以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专用公路,划分依据是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
从技术等级来看,高速公路几乎全部属于收费公路,一级公路中收费里程占比较大,二级公路仅有少部分收费,二级以下公路均为非收费公路。从行政等级来看,收费公路主要集中于国道和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基本均为非收费公路。

收费公路的定义、分类和区别


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将收费公路分为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性公路两类。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有偿集资款建设的公路;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经营性公路对应的模式主要为TOT+BOTBTOBOOT等。
政府还贷公路与经营性公路主要区别:



收费公路相关政策分析


     收费公路领域除上述所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外,2015年和2018年交通运输部两次针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被列为“2024年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

配套的一些部门规章重点包括《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印发)、关于印发《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83号)、《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年9月28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等。

    其中:《<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关键条款分析
1.明确新建的收费公路只能是高速公路,停止新建收费一、二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明确车辆通行费收入无法满足债务利息和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公路,防止盲目投资建设。

2.明确收费公路的偿债期限和经营期限的确定原则,明确经营性公路项目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收费公路,可以超过30年,有效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收费公路建设。

3.将政府收费公路统借统还的主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借统还的范围限定为“偿债期届满的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由政府收回的高速公路以及处于偿债期的政府收费高速公路”。
4.明确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确定因素,建立差异化收费、收费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

5.取消省界收费站设置,取消收费站设置审批。明确规定收费公路除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

6. 明确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纳入统一管理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时间超过批准偿债期三分之二以及对债务偿还未做出妥善安排的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权不得转让。明确政府转让收费权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政府收费公路转让前的偿债期和受让后的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30年,经营性收费公路转让不得延长经营期限。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关键条款分析:
    1. 转让的公路项目应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标准和规模,否则一律不得转让,同时,二级公路以及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收费公路也不允许转让。禁止转让行为:一是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二是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三是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四是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2. 转让方应当依法拥有允许转让的收费公路项目,且就转让事宜已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受让方应当是财务状况良好,企业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受让项目实际造价的35%。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中提出的“财务状况良好”,主要指受让方近三年内连续盈利、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应均为正值、上年末资产负债率在65%以下等方面的要求;“商业信誉良好”主要指受让方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合同履行方面无违约行为、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3.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应当全部用于公路建设。任何单位不得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用于公路建设以外的其他项目。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外,主要用于公路建设。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和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纳入预算管理,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4.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期限届满,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以及服务设施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由国家无偿收回,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期限未满,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国家提前收回转让的收费公路权益的,接收收费公路权益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受让方补偿。
    5.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期限届满前6个月,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转让权益的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
    6. “收费公路建成通车后”的含义包括:一是公路工程质量经验收符合通车条件,且实际已经通车;二是该项目已经取得有权审批部门的批准收费文件。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收费公路,在建成通车前发生投资人变更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车购税补助相关政策分析


     收费公路项目建设资金来源,除了投资主体的资本金出资、金融机构的贷款之外,重要的资金来源就是车购税补助,一般以投资补助、资本出资、资本公积等形式进入收费公路项目的法人主体。按照“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

      (二)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国家级口岸公路支出; 

      (三)普通省道、农村公路支出;

      (四)综合交通运输支出;

      (五)重要内河水运支出;

      (六)重大自然灾害影响的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

      (七)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支出;

      (八)国务院批准同意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22〕186号),支出范围中增加“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即车购税补助范围并非只有纳入国高网的高速公路项目才可以使用,其他交通运输项目也都可以充分运用车购税资金降低项目建设期资金缺口,实现项目全周期资金平衡和财务可行。

经营性公路与特许经营公路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特许经营只是经营性公路的实施模式之一     

按照交通运输部向某地方政府回复的关于高速公路改扩建投资建设模式的复函,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营性公路,只要符合《公路法》《条例》规定并履行完成法定审查批准程序,即可获得收费权对通行车辆收取通行费,并在收费期限内依法经营和管理收费公路,与是否采用特许经营模式没有必然关系即特许经营模式并不是投资建设经营性公路的必要条件或充分条件。

即特许经营只是经营性收费公路投资实施的一种政企合作模式,并未所有的经营性公路都要按照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笔者以下方式可作为经营性公路的实施模式选择的范畴:
1.地方政府授权国有企业实施
地方政府授权地方国有企业(一般为交投、旅投等)作为经营性公路的实施主体,地方国企通过企业立项的方式组建项目法人负责投建营一体化实施,政府通过财政赋能、投资补助、行业性运营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地方国企可通过搭建产业基金、招募投资合伙人等方式,在不新增地方隐性债务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引入其他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和运营。
2. 投资人+EPC
地方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社会资本(包括地方国企)作为经营性公路的投资建设主体,中标人通过企业立项的方式组建项目法人负责投建营一体化实施,政府主要通过投资补助、行业性运营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同时,通过沿线土地、矿产资源、产业园区开发等资源和项目对经营性公路的资金缺口(如有)进行补足。
3.转为政府还贷
地方政府通过专项债、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方式,运用广义财政资金解决项目资金来源,政府授权地方国有企业(一般为交投、旅投等)作为项目法人通过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立项,项目法人负责投建营一体化实施,除地方国企外的社会资本可通过捆绑其他基建项目、向地方国企赋能等方式,协助地方以时间换取空间,发挥经营性公路对地方产业和社会经济的拉动作用,实现增量财税后,由财政统筹运用和反哺。
(二)有关改扩建和特许经营期满后的处理方式
按照《公路法》《条例》规定,依法选择了投资者的经营性公路,在收费期限内需要实施改扩建的,可与依法选择的投资者在协商一致基础上,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追加投资的方式实施改扩建。收费期满的经营性公路应按照《公路法》规定由国家无偿收回,需要采用经营性公路模式实施改扩建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重新选择投资者。
按照《国办函〔2023〕115号》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的,应按协议约定依法依规做好移交或退出工作,严禁以提前终止为由将特许经营转变为通过建设—移交(BT)模式变相举债;拟继续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应按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期限内因改扩建等原因需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
综上,针对在收费期内的改扩建的情况: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经营性公路,在收费期内发生改扩建的情况,势必会对政府投资支持、车购税补助、社会资本的投融资和运营能力要求、工程降造、特许经营期等核心条件产生影响,原有的招投标程序和实施方案边界已无法支撑项目继续实施,需要重新选择特许经营投资人,但是采取非特许经营模式的经营性公路,可以与原投资人协商一致后直接通过补充协议、追加投资等方式实施。但是无论如何,投资项目如涉及超概,都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原决策机关审核备。
针对收费期届满的情况:经营性公路无论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还是非特许经营模式,在收费期届满后,拟继续以经营性公路模式实施的,都应该按照公开程序重新选择投资人,但是,同等条件下原中标人拥有优先权。
实操中需要关注法律法规的优先顺序,即《公路法》优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优于特许经营的相关部委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灵活运用和掌握。






1. 片区开发的系统性思维和方法路径

2. 如何识别市场和包装投资项目

3. 特许经营的“四梁八柱”已基本构建完毕

4. 投资人+EPC的多种表现形式内涵浅析

5. 新形势下片区开发以及地方高速公路的实施模式浅析

6.住宅用地新规对房地产市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影响分析以及执行建议

7. 生态保护修复可运用的资金以及组合使用的方式

8. 地方国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的方式以及非民营资本独立实施清单内项目的程序

9. 特许经营项目拓展经营性收入的路径

10. EOD关联产业土地获取方式探索

11. 以XOD模式推进基建项目高质量内涵式发展的路径浅析

12.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路径思考与建议

13. 专项债与政企合作项目(特许经营)结合的路径浅析

14.中央预算内投资与国债的本质区别

15.新质生产力推动片区综合开发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和建议

16.投资项目中标案例剖析与建议

17. 土地开发捆绑基建项目的招标模式和风险防控措施浅析

18.特许经营项目立项方式的思考与建议

19. 学校、医院类公益项目运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可能性分析

20. 政府收购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底层逻辑以及相关建议

21. 城市更新土地一二级联动的方法论浅析

22.存量资产盘活的路径和方法论浅析

23.债务高风险重点省份开展特许经营项目的分类处理建议

24.社会资本投资实施纯公益性项目的方法论探究

25.特许经营模式最低需求比例和保底量设定的必要性论证!




扫描二维码获取

更多精彩


基房通

版权声明:“基房通”推送的文章,仅限于学习和交流,不作商业用途。所述原创观点如有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所有转载的图片、数据、音频、视频文件等知识归该权利人所有,我方不对相关图片内容享有任何权利。如不慎侵犯您的权益,请后台联络,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基房通
个人公众号。主要从事基建和房地产领域投融资政策、形势、模式研究,经济与管理核心观点论述。作者“正道沧桑”,系高级经济师(投融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融资)、一级建造师、中国房地产经纪人。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