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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为个人公众号。主要从事基建和房地产领域投融资政策、形势、模式研究,经济与管理核心观点论述。作者正道沧桑(笔名),高级经济师(投融资)、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中国房地产经纪人。多年从事基础设施和房地产投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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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就对广义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提出的核心描述: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交通、环保、医疗、养老等领域采取单个项目、组合项目、连片开发等多种形式,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
在2023年的6方面33项稳经济一揽子措施、发改委发布的工可编写大纲以及生态环境部有关EOD模式的相关文件中,都提到了鼓励以综合开发模式实施重点领域项目,多要素、多领域以及多业态整合,多主体权利义务契合和风险合理分配等等。
EOD模式是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为基础,以特色产业运营为支撑,以区域综合开发为载体,采取产业链延伸、联合经营、组合开发等方式,推动公益性较强、收益性差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有效融合,统筹推进,一体化实施,将生态环境治理带来的经济价值内部化。
EOD模式本质上符合国家层面提出的综合开发模式的内涵,即肥瘦搭配、以丰补歉,将能够产生经济价值的公共资源和产品所发挥的经济正外部性价值内部化,进而提高该类项目的自我造血和自我平衡能力。
(一)两个主体
1.项目组织主体
项目组织主体是指项目组织主体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有条件的乡镇,项目组织主体建立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谋划。通过竞争性方式选定实施主体。
2.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实施主体即实施EOD项目的运作主体,应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场主体作为实施主体,按照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原则,负责项目落地实施、运维经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约定的要求,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治理责任。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有关规定,开展 EOD 项目整体立项。
市场主体或其成立的EOD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须具备项目投资建设与运维经营能力,经营范围包括相关生态环境治理和产业经营内容。项目实施主体不得仅为工程建设单位、财务投资人等。因此,实施主体应同时具备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能力,如果单一市场主体能力不足,则应以联合体形式参与。
地方国有企业同样需要以竞争性方式参与EOD项目,以往由政府直接授权实施的方式将违背新规要求,但是如果按照常规的“公益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综合打包”思路由政府直接授权本地国有企业实施,并未被禁止,需要与EOD模式区别。
(二)资金来源
项目各部分内容类型不宜过杂、布局不宜分散,避免无关或关联性不强的内容纳入项目范围。项目内容应相对聚焦,区域范围应相对集中。生态环境治理与关联产业内容深度融合,空间临近或形成上下游产业链关系,互为条件,作为整体项目统筹实施。
仅涉及项目建设,不包含生态环境治理运营维护和关联产业生产经营的项目不适宜采用 EOD 模式。不依靠政府资金投入即可实现项目资金自平衡。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政府支出责任和融资担保等涉及政府隐性债务的事项。
确定生态环境治理内容与范围时,应优先考虑其与产业的关联性及项目资金平衡,其次是生态环境治理内容的系统性与完整性。生态环境治理内容投资规模原则上应与生态环境改善后关联产业增值收益大致相当。
项目资金来源中不得含有政府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等。以政府资金实施的内容,不纳入项目范围,确保项目为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含有任何形式政府中长期支出责任和融资担保等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事项。
(三)收益来源
非EOD项目的相关收益不得纳入项目收益,如农业项目中农民收入。不得将与本项目相关的政府收入纳入项目收益,混淆项目边界,如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交易收益、砂石等矿产资源交易收益、项目运营期预期的新增财政收入、税收等。存在不确定性的收益不得纳入项目收益,如未落实的生态补偿资金、森林湿地碳汇等。
项目收益涉及土石料、淤泥、泥沙、优质表土及乡土植物等剩余资源利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需分析本项目实施主体获得原料及加工销售等经营权益的可行性及成本。自然资源要素配置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不得以环境治理名义行资源开发之实。项目涉及取水调水、光伏上网指标的,需分析指标的可获得性。分析相关权益归属EOD 项目实施主体的可行性。
(四)正负面清单
1. 生态环境治理正面清单
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湖库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水源涵养区保护、饮用水源地保护、入河排污口整治及规范化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近岸海域环境整治、无主或责任主体灭失的历史遗留土壤污染修复及矿山污染防治、固废处理处置、新污染物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系统修复、噪声和振动污染治理、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等。
2. 生态环境治理负面清单
企业责任范围内的矿山治理、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三同时”环保设施等非公益性生态环境治理;仅以调水、水资源利用为目的水系连通,或仅为河道清淤、防洪堤坝、边坡维护、滑坡治理、景观绿化等,而无实质性生态环境治理;违反自然规律、大量使用非乡土植物或引入外来入侵物种、错位修复、过度修复的项目;片区综合开发、污染场地修复+原位开发项目等实施规模大、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政策风险大的项目;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生态环境监测监管等能力建设、楼堂馆所,以及调查评估等工作任务。
3. 关联产业正面清单
生态农业、林下经济、经济作物种植、生态旅游、医疗康养、休闲娱乐、文化创意等生态环境依赖型产业;数字经济、洁净医药、精密仪器等生态环境敏感型产业;高新技术创新创业等人才聚集型产业;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发展光伏、种植养殖与加工等复合型产业;其他与生态环境治理关联性强、市场前景好的产业。
4. 关联产业负面清单
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市场准入要求及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政策要求的产业;“两高一低”项目(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环境影响和风险较大的项目及产业园区建设。
(二)关联产业子项目的立项
6.住宅用地新规对房地产市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影响分析以及执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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