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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为个人公众号。主要从事基建和房地产领域投融资政策、形势、模式研究,经济与管理核心观点论述。作者正道沧桑(笔名),高级经济师(投融资)、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中国房地产经纪人。多年从事基础设施和房地产投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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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体上看
第一种情况:专项债用于特许经营项目的债务性资金
第二种情况:专项债用于特许经营项目的资本金
财政部的主要意见
按照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295号建议的回复财预函〔2020〕124号,对于将专项债券作为PPP项目资本金的问题,这种模式虽有利于带动大规模投资,但容易产生财政兜底预期、层层放大杠杆,风险相对较大;且操作层面存在较多挑战。此外,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规定,PPP项目不得出现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的行为。专项债无疑是债务性资金,但是并非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10号文基本上无法对抗专项债用于PPP资本金的合规性。在PPP新机制下,上述文件要求依然具有借鉴意义。
6.住宅用地新规对房地产市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影响分析以及执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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