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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为个人公众号。主要从事基建和房地产领域投融资政策、形势、模式研究,经济与管理核心观点论述。作者正道沧桑(笔名),高级经济师(投融资)、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中国房地产经纪人。多年从事基础设施和房地产投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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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许经营核心逻辑
二、特许经营的适用领域
三、特许经营并非适用领域项目的唯一模式,还有投资人+EPCO等
以收费公路项目为例,特许经营只是经营性公路的实施模式之一,并非唯一。
按照交通运输部向某地方政府回复的关于高速公路改扩建投资建设模式的复函,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营性公路,只要符合《公路法》《条例》规定并履行完成法定审查批准程序,即可获得收费权对通行车辆收取通行费,并在收费期限内依法经营和管理收费公路,与是否采用特许经营模式没有必然关系即特许经营模式并不是投资建设经营性公路的必要条件或充分条件。同理,其他经营性项目和领域也可以采取除特许经营外的其他投融资模式来实施。
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将收费公路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两类。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有偿集资款建设的公路;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经营性公路对应的模式主要为TOT+、BOT、BTO、BOOT等。
四、投资人+EPC的多种表现形式——长期股权合作
五、投资人+EPC的多种表现形式——明股实债
六、投资人+EPC的多种表现形式——带对赌条件的退出
6.住宅用地新规对房地产市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影响分析以及执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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