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路虎女司机逆行打人案”的处罚妥当吗?| 海辉普法

学术   2024-09-11 13:35   江苏  

案件回顾

2024年8月28日,青岛市发生的“路虎女司机逆行打人”事件引发网络热议。在该案件中,驾驶路虎车的女司机王某逆向行驶并与旅游大巴车发生刮蹭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迁怒于林先生未为其让行,遂下车对林先生进行了言辞激烈的辱骂并殴打,造成林先生轻微伤。

案件发生后,青岛警方于8月29日发布情况通报,认定“路虎女司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以及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分别构成公然辱骂他人以及殴打他人的行政违法,对王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便引发了公众的讨论,产生了不同的观点。支持者认为,青岛警方的处罚决定有理有据,应当为警方的处理效率点赞;反对者认为,王某无事生非,气焰嚣张,且该事件通过网络传播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应当构成寻衅滋事。反对者内部也有一定的分歧,有人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的行政违法,也有人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寻衅滋事罪。那么,问题来了,王某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寻衅滋事呢?青岛警方的处罚决定是否适当?

二、

该案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

对于违反社会治安的行为,我国法律采取的是“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二元制裁体系,同类型的行为一般依据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认定为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分别交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如一般的打人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殴打他人行为,处罚一般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如果殴打他人,造成了轻伤以上的结果的,则属于《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其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也是如此,依据情节、结果的严重程度,区分为行政违法中的寻衅滋事行为以及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但是,本案无论是从行政违法角度还是刑事违法角度都不宜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

一方面,从结果来看,本案不宜认定为刑法上的寻衅滋事罪。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有4种行为模式,分别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毁损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这四种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结果都要求是“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最接近寻衅滋事罪的第一种行为模式,即随意殴打他人。然而依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相关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节严重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之一:(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同时造成现场堵车,这一结果显然并不满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情节恶劣”的要求,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另一方面,从行为来看,本案也不宜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行为。相较于刑法中明确规定寻衅滋事罪的4种行为的立法模式,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行政违法中的寻衅滋事行为采取例举3种具体行为➕兜底条款的立法方式。首先,明确规定了3种具体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分别为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除此之外,设置了“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这一兜底条款。依据同类解释的解释原则,依兜底条款处罚的行为必须达到上述三种具体行为的违法程度,以殴打他人为例,单纯的殴打他人行为的违法程度显然无法达到前三种具体行为的违法程度。那么,什么样的殴打行为才有可能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呢?对于这一问题,其实前文提到的寻衅滋事罪已经给出了答案,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模式分别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毁损财物,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这意味着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和任意毁损财物的行为在违法性上是等同的,而任意毁损财物的行为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的行政违法的寻衅滋事行为,这就要求必须是随意殴打他人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前三种具体寻衅滋事行为,那么其行为是否能解释为随意殴打他人而被评价为“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呢?答案是否定的。王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并无争议,但这种殴打是否满足“随意”则需要具体的讨论。“随意”一般被认为是无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王某的殴打行为源于被害人并未让其加塞,而导致其与大巴车产生了刮蹭,这一现实原因显然不是无事生非,同时其与大巴车的刮蹭事件在法律上导致其需要向大巴车赔付损失,其向被害人发泄情绪的深层依据在于王某认为其赔偿责任的出现与被害人不让其加塞存在因果关系,将这种主观意图认定为借故生非也并不恰当。因此,王某的行为不应评价为随意殴打他人,不构成行政违法意义上的寻衅滋事。


余论

面对汹涌的舆论和铺天盖地的重罚要求,笔者认为青岛警方的处罚是迅速和基本准确的,通过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解释可以发现这一处罚的合理之处。但是,在重复且仔细观看了网上流传的现场视频之后,笔者的心里还是产生了一个小小的疑问——逆行女司机王某对林先生进行殴打的时候是边打边骂的状态,是否有必要将这一状态拆分为两个行为,手的动作算殴打行为,嘴的言语算侮辱行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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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范梦萍

审核: 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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