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骑行男孩被碾案”不宜定为刑事犯罪 | 海辉刑辩

学术   2024-09-18 10:50   江苏  
一、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25日,“河北骑行男孩被碾案”中的肇事司机姜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批准逮捕,再次引发了大众的讨论。该案发生于2024年8月11日,在河北省容城县一处竣工但未验收的路段,一位父亲带自己11岁的儿子“球球”跟团骑行,骑行过程中“球球”突然摔倒,对向姜某驾驶的汽车直接从“球球”身上碾压过去,导致“球球”死亡。整个事件发生的时间极短,“球球”从摔倒到被碾压几乎是在1秒内发生。

该案自发生到批准逮捕一直都受到广泛关注。首先,骑行作为近年风行的运动,参与人数众多,本身自带流量。其次,男孩“球球”未满12周岁,尚未达到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的法定年纪。事发前,其父亲在社交网络上多次晒出带“球球”参与骑行团高速骑行活动时被网友留言“不宜让孩童参加骑行活动”,然而其并未听取网友的劝告,反而回怼网友“少管闲事”。案件发生后,这一“回旋镖”情节也吸引了较多关注。最后,汽车驾驶员姜某的遭遇也激起了大众较为强烈的同情心。在案件发生之后,姜某被骑行团的成员推搡辱骂并逼迫下跪的视频在网上传播,后续大众又发现姜某的家庭条件也较为困难,其妻子身患白血病,姜某是一家的经济支柱,姜某的牢狱之灾有可能也成为其家庭的灭顶之难。

经过进一步的调查,有关案件的更多事实被披露,相关的争议也随之出现:涉案的道路属于竣工并未验收状态,汽车能否在该道路上通行?为何姜某被移送起诉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交通肇事罪?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姜某定罪是否恰当?面对这些问题,有必要依据法律展开分析。

二、
本案的刑责应当聚焦于“过失”的判定
目前,不管是警方、当事人或是社会公众,在本案不构成故意犯罪的观点层面达成一致,尚存在的分歧在于本罪是否构成过失犯罪以及构成何种过失犯罪。事实上,该案在刑事上并非一个疑难案件,解决这一争议甚至不需要讨论具体的罪名,只需要深入“过失”犯罪的内部构造,从过失的构成和过失行为的角度就可以予以判定。

(一)从过失构成角度的判定

过失犯罪指基于主观上的过失而实施的犯罪,我国刑法第15条第1款对于过失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据此,刑法中的过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中,驾驶员姜某显然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仅需要讨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又被称为无认识的过失,这一过失类型的判定核心在于行为人的结果预见可能性,仅当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时才构成这一过失,如果行为人完全无法预见结果有可能发生,则应当属于意外事件。本案中,依据网络流传的姜某车辆的行车记录仪中的视频,骑行男童是在姜某按照正常时速行驶时,突然摔倒在姜某的车辆面前,且摔倒之前并无任何的预兆,男童从摔倒到被碾压几乎在1秒之内发生。从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出发,都无法预料到在正常驾驶的时候,对向骑行的人会突然倒在自己车轮的面前并产生碾压事故,对于这一危害结果,姜某显然没有预见的可能性。因此,姜某在正常行驶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观认识显然不能成立犯罪的过失。

(二)从过失行为角度的判定

犯罪行为是所有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相较于刑法明确规定行为模式的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行为的定型程度往往没有那么高,所以在具体的案件中,将什么行为认定为过失犯罪行为就存在一定争议。在本案中,当事人的两个行为受到了关注,一个行为是车辆正常行驶中碾压男孩的行为,这一行为在前文中已从过失构造的角度予以排除过失的成立;另一个行为则是姜某在尚未验收的道路上开车的行为,这一行为则可以从过失行为的角度排除过失的成立。

在某些过失犯罪的场景中,危害结果确实与距离结果发生较近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较弱,而与距离危害结果发生较远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较强。如货车司机马虎装货,在汽车行驶过程中货物突然散落到后车上,致使后车驾驶员死亡,导致死亡结果的行为明显是货车司机之前的违法行为,而非后续的驾驶行为。据此,便有观点认为,姜某在尚未验收的道路上开车的违法行为才是本案中真正的过失犯罪行为,但这一观点并不正确。无论是过失犯罪的行为还是故意犯罪的行为都必须满足刑法对于应当处罚的行为的最基本界定:行为必须有导致结果发生的类型化的危险。货车未装好货物行驶的行为有货物在行驶过程中散落导致事故的危险;喝酒之后开车的行为存在影响驾驶者的驾驶能力而发生事故的风险,但在一条虽然并未验收但早已在现实中通行的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行为,显然不存在与前述两种行为相同的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因此,姜某在尚未验收的道路上开车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过失犯罪行为,应当排除过失犯罪的成立。

三、
结论:本案不宜认定为犯罪
如前文所述,姜某在尚未验收的道路上通行的行为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类型化危险,同时其对男孩突然倒在车辆面前遭车辆碾压死亡的结果没有预见可能性,在事件发生的极短时间内更不具有采取制动或者闪避措施的结果避免可能性。因此,不宜认定为过失犯罪,更为妥当的认定应当为意外事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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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范梦萍

审核: 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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