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新型养老方式的一种新选择 | 海辉普法

学术   2024-09-24 10:47   江苏  
随着老龄社会的迅猛来袭,高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失能失智问题凸显。然而伴随家庭结构的变迁和家庭人口数量减少,传统的子女监护功能减弱,老年人特别是孤寡、失独、空巢老人等人群,该如何提前安排自己的晚年生活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中,孙某乙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案,体现了意定监护的一种新型养老思路。

一、案情简介

被监护人孙某某现年84岁,曾患小儿麻痹症,有肢体残疾后遗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妻子均已过世,有一女儿孙某甲。2019年,孙某某的房屋因旧房改造被征收,现孙某某侄女孙某乙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孙某甲为自己。经法院查明,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载明,孙某某与孙某乙等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委任孙某乙为意定监护人、陶某某为监护监督人。房屋拆迁后,孙某某不再与孙某甲共同生活, 其钱款和证件等均由孙某乙及其父亲保管,孙某乙对其进行照顾。审理中,法院在庭审与居住地调查中多次征询孙某某意见,其均表示希望孙某乙作为监护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有一定的理解表达能力,其多次表示不愿意让孙某甲担任监护人、同意孙某乙担任监护人,态度坚决。从有利于被监护人孙某某的角度出发,法院判决变更监护人为孙某乙,希望孙某乙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护孙某某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若孙某乙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孙某甲等其他愿意担任孙某某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亦可申请法院变更监护人。

二、法律分析

传统的养老监护一般都是配偶、子女监护。但是对于孤寡、失独、亲子关系紧张或者子女无法照顾老人以及有其他特殊需求的人来说,当他们因年迈、重病等原因失去意思能力,法定监护规定的近亲属不存在、不方便或者不能取得他们信任时,意定监护制度便是老年人生活安排的一个新思路,它是民法典对我国老龄化社会进程中养老问题的一个积极回应。

1.《民法典》中的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意识能力清醒时,为自己预先选定监护人的一种监护类型。根据《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充分尊重了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是一个身心健康的成年人,在意识清醒时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未来进行的人身和财产安排,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但意定监护并非仅有被监护人单方面的意志就可以实现的。被监护人必须先找到愿意担任其意定监护人的人。潜在的意定监护人可以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具有血缘姻亲关系的近亲属,也可以是关系亲近的朋友以及居委会之类的社会组织,潜在人选之间没有挑选的先后顺序。由于事关成年人对自己未来人身和财产的安排,关键是信任和可靠。

2.意定监护不等于遗赠扶养协议

意定监护只解决监护问题,根据《民法典》第34条、35条规定,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切实保护好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此时被监护人的财产始终属于被监护人,监护人处理财产只能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如果监护人利用监护之便侵吞财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被监护人希望在离世后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监护人,当监护人属于法定继承人时,需要另行订立遗嘱;当监护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则需另行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3.意定监护不排除子女等近亲属的赡养义务、扶养义务

当老人通过意定监护选择他人作为监护人时,子女等近亲属应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继续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扶养义务。如果发现意定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36条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继续承担起照顾老人的监护职责。

三、律师建议

1.签订监护协议时,双方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避免这方面的争议,建议可以去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在签署该协议时增加录音录像,或者由见证人在场。

2.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由受托人担任自己将来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同时也可以约定监护事务的处理方案等内容,以口头等非书面形式订立的监护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3.应当注明签订协议的时间,即注明年、月、日。意定监护是我国《民法典》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内容还比较粗略,对于意定监护的监督等具体制度还在进一步探索中,以使成年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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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范梦萍

审核: 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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