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辉法律周报——2024年第42期 | 海辉产品

学术   2024-10-20 08:18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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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律师应邀参加长欣公寓社区重阳节主题活动

2024年10月11日,由新吴区长欣公寓社区主办的“幸福久久,爱满长欣”重阳节主题活动温暖启幕。本次活动汇聚了社会各界志愿服务者,海辉所徐琰、杨楚楚、施靖三位律师受邀参加本次社区重阳节主题活动,倾听社区老龄居民生活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热心为他们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活动现场,三位律师化身普法使者,穿梭于人群之中,耐心细致地为每一位前来咨询的社区居民答疑解惑,并将海辉所2024年度最新法律刊物《海辉律师》赠送给长欣公寓社区居民。海辉所主办的杂志聚焦于居民生活、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涵盖了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养老赡养、民事侵权等多个方面,旨在普及法律知识,提升老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律师们的公益法律咨询服务,不仅解开了许多老人心中的疑惑,更让法治的阳光照进每一个角落,体现了律师群体对老年群体的深切关怀与尊重。

在随后举行的“公益伙伴”授牌仪式上,长欣公寓社区主任为徐琰律师颁发了“银龄安心,心灵守望”项目伙伴奖牌,这是长欣公寓社区对海辉律师长期以来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尤其是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所作贡献的认可与鼓励。海辉律师不仅争当专业的法律守护者,更乐意做社区大家庭中最温暖的心灵守望者。

此次“幸福久久,爱满长欣”重阳节主题活动的成功举办,不仅弘扬了中华民族尊老敬贤的传统美德,也见证了海辉律师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践行社会责任道路上的坚定足迹。长欣公寓社区全体居民对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的大力支持与认可,将激励更多执业律师积极投身于公益事业,共同编织社会大爱的温暖织锦。

以案说法
Case Spotlight



上海一中院探索建立“网约车司机禁业限制风险预警”应用场景

近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探索建立“网约车司机禁业限制风险预警”应用场景,便利执法部门即时获取被告人名单等相关数据。

上海一中院决定应用“数字法院”研发系统开展数据分析,采用案由分析法,从上海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筛选符合《办法》中规定的禁业限制条件,包括“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抢劫罪”等案由的案件被告人名单,并通过上海市大数据中心向交警部门提供查询服务。日前,“网约车司机禁业限制风险预警”应用场景已实现依申请提供查询服务。下一步,上海法院还将探索形成即时性的数据提供模式,方便相关部门第一时间查询我市危险驾驶罪及其他暴力犯罪被告人名单,在及时查明网约车司机是否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同时,有力落实禁业限制。


北京一中院首次适用最高院彩礼新规审结一彩礼返还纠纷案

近日,北京一中院首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条款审结了一起彩礼返还纠纷案件。

贾某与李某于2021年初通过商业婚恋网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贾某为李某购买了手机、首饰(首饰购买于5月20日),多次转账合计4万元。后双方开始不定期共同居住,双方谈论了结婚的事宜并沟通了彩礼的数额。贾某同意给50万元彩礼,之后,贾某向李某转账15万元,剩余彩礼未付。审理过程中,贾某称其给李某买的手机、首饰以及转账均为彩礼,要求李某返还全部银行转账及手机、首饰折价款。法院认定,贾某为李某购买的手机以及转账的4万元系恋爱关系中贾某为增进感情进行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贾某为李某购买的首饰在特殊时点购买,属于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亦不属于彩礼,判决李某向贾某返还彩礼15万元,驳回了贾某其他诉讼请求。

资讯解读
News Express 


公司企业(Corporate & Business)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10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11日。

《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共包括总则、登记要求、登记程序、登记管理、监督管理等六章二十七条内容。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办法》规定,登记主体应对持有并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对持有但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


市场监管总局拟发布《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

10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于官网公布《关于公开征求<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20日。
《指引》共四章49条,各章分别为总则、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医药企业商业贿赂风险识别与防范、医药企业商业贿赂风险处置,鼓励医药企业建立合规管理组织、合规制度、合规运行机制并注重合规文化建设,列举了学术拜访交流、接待、咨询服务、外包服务、折扣折让及佣金、捐赠赞助和资助、医疗设备无偿投放、临床研究、零售终端销售九个具象的活动场景,对每个场景都按照同样的框架结构进行了详细介绍,引导医药企业通过完善内部管控措施、配合监管执法实现风险的有效管控,对可能作出从轻、减轻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予以提示。


四部门部署六方面具体措施 加大助企帮扶力度

10月14日,国新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司法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加大助企帮扶力度有关情况。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介绍称,四部门助企帮扶的具体政策措施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精准扶持不同经营主体发展。二是有力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三是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四是强化对经营主体的要素保障。五是坚决维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六是严格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同时,司法部负责人对正在征求意见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做了介绍。


金融投资 (Financial & Investment)

四部门发文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19项重点举措
《意见》明确,统筹谋划一批标志性重大工程项目,加大对接融资支持;发展绿色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等绿色金融产品,强化绿色融资支持;聚焦碳市场、资源环境要素、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等关键环节和领域,加大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意见》提出,要完善配套基础制度,推动建立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健全碳核算标准和方法;推动金融机构、经营主体探索开展环境、社会与治理(ESG)评价等。


期货市场迎重磅文件 定调严监管

10月11日,中国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布了中国证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十方面内容。

《意见》提出,加强对各类交易行为的穿透式监管,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交易者适当性等监管要求,提高市场参与者准入门槛,完善持仓合并规则;严厉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者实施市场禁入;强化高频交易全过程监管,取消对高频交易的手续费减收;完善资本市场领域衍生品监管规则,统一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尺度和强度等。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公安部开展防范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安芯”专项工作

近日,公安部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局制定印发工作方案,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知识产权犯罪侦查部门自即日起开展防范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安芯”专项工作。
方案明确,要精准对接企业需求,结合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部署规划,推动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直达创新能力突出、先进技术密集、侵权风险易发的重点企业,严厉打击相关犯罪活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


广州知产法院发布涉数据权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9月25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布一批涉数据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不正当竞争、著作权等内容。

此次共发布6个案例,涉及不同类型数据权益归属规则等数据权益保护核心问题及数据不当获取行为、数据不当使用行为、数据妨碍行为、数据污染行为等各类数据侵权形式。在天某公司诉锐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涉案软件“一键”爬取天猫及淘宝平台上发布的商品数据并上架至其他电商平台无货源商家开设的店铺且加以特别推荐的行为,窃取了合法运营主体就商品数据享有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系全国首例认定大数据搬家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


其他 (Others)

国家药监局拟发布《模型引导的罕见病药物研发技术指导原则》

10月10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网站公布《关于公开征求<模型引导的罕见病药物研发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

《指导原则》旨在阐述定量药理学研究在罕见病药物研发中的价值、应用场景和一般考虑等问题,指导在罕见病药物研发过程中科学合理设计定量药理学研究以及有效应用定量药理学方法,为整体研发策略和新药评价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药监局发布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要求

10月11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公布《关于发布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
《通告》明确,药品再注册申请中不能同时申请药品上市后变更事项。如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要求另行申报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时限为120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00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束后20日内完成审批。


交通运输部通告19家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和无船承运企业违规经营行为处罚情况

10月11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关于19家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和无船承运企业违规经营行为处罚情况的通告》。

《通告》明确,2023年7月,交通运输部在青岛、宁波和深圳口岸组织开展了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和无船承运企业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共发现13家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和6家无船承运企业存在运价未备案或实际执行运价与备案运价不一致等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交通运输部对上述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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