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辉所合伙人潘雯律师荣获首届无锡市优秀实习指导律师表彰
为充分发挥实习考核官及实习指导律师在无锡市实习人员培养管理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升无锡市律师行业整体发展水平,日前,无锡市律师协会组织开展了实习考核优秀考官及优秀实习指导律师评选活动,以表扬在实习考核、实习指导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律师。经评审,决定对25名实习考核优秀考官和25名优秀实习指导律师予以通报表扬。海辉所合伙人潘雯律师荣获优秀实习指导律师表彰!
以案说法 Case Spotlight
半年退货手机77次 消费者滥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被法院驳回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原告就4台手机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电商平台拒绝,将手机二手转卖后要求平台赔偿差价损失。法院最终认定,该消费者频繁退货,有悖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的损失需自行承担。
2024年4月,原告路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下单购买4台手机,试用后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平台驳回。随后,路先生以每台低于购买价1000余元的金额,将这4台手机在二手平台转卖。随后,路先生将某电商平台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电商平台赔偿路先生因低价转卖手机导致的损失共4000元。被告某电商平台提交了其店铺下单及售后情况,记录显示原告路先生近半年来在该平台购买的商品生成了209个订单,其中包含106部手机;生成的87笔退货售后订单中,关于手机的退货售后订单多达77个。被告某电商平台认为,原告路先生大量申请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法院认为,原告在半年内多次购买后退货的行为,反映出原告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经营成本,扰乱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滥用,遂驳回原告路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聚焦公司类争议解决 最高法发布第九批法答网精选答问
8月29日,最高法发布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本批为公司类精选答问专题,共包括5组答问,涉及“逆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权性质及其行权期限、股权转让时受让股东明知转让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后续处理、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债权人能否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债权人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等问题。
在问答1中,最高法认为,否认公司独立人格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一般情况下没有“逆向否认法人人格”的必要。但是,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由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边界不清、无法区分,此时的人格否认将产生母子公司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的情况,可以认为属于“逆向否认法人人格”。所谓“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应仅限于法人人格混同这一特定情形。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征求意见 涉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财政部就《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4日。
《解释第18号》共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二是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解释第18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进行了修订完善,其中明确不得对上述的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
工信部部署2024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工作
8月28日,工信部网站公布《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2024年度计划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不少于800名,共安排10期集中培训,每期培训4天。培训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学员免费参训。主要面向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践行企业家精神、履行社会责任,引领企业创新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优秀中小企业家和管理者,包括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独角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等,原则上为企业一把手。培训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推进新型工业化重点任务、中小企业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设计课程,开展政治引领、企业家精神、政策法规、创新发展、投融资、数字化转型、绿色发展、战略管理、宏观形势、国际化发展等方面的培训。
小贷公司迎强监管 关联交易等内控制度有新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暂行办法》包括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等七章六十六条。一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包括: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要求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放贷等。二是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三是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四是加强合作机构管理。
两高联合发布洗钱刑事司法解释 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
8月19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二是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三是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四是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竞合处罚原则。五是明确罚金数额标准。规定了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六是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
《解释》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明确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