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辉法律周报——2024年第39期 | 海辉产品

学术   2024-09-29 09:00   江苏  


海辉推荐
Editor's Picks



秋天的第一次徒步,跟着海辉走进蠡湖

进入初秋,天气晴好,海辉律所徒步活动又如约开始了。本次徒步起点是蠡湖中央公园,途经蠡园、蠡湖之光、蠡湖公园、蠡湖大桥、蠡湖公园南岸、淼庄湿地公园、长广溪湿地公园、石塘廊桥、湖玺庄园健身步道、宝界公园、双虹园等地。这条路线途经蠡湖视野最开阔的部分,曲径信步,步移景换,心旷神怡,湖阔天清。全程约12.8公里,路线景点多,可令徒步者尽饱眼福。

蠡湖,曾名五里湖,是无锡太湖山水组合奇佳、历史人文积淀深厚的天赐风水宝地。相传2500多年前,越国大夫范蠡协助越王勾践战胜吴国后,功成身退,偕西施隐于蠡湖,在蠡湖畔渔庄撰写了第一部人工养鱼的专著《养鱼经》。他们泛舟湖上,晨看“烟收远树山徐出”,暮见“月落寒涛水正平”,渡过了美好的时光。人们为了纪念范蠡,又称五里湖为蠡湖。

徒步可以在明媚的阳光中走出心理的阴霾,舒筋活络的同时,心情畅快,有助于缓解压力和焦虑。在徒步的路上,渐渐发现徒步的意义不止有风景,还能收获健康和快乐。在行走的路上遇见的不止是另一个世界,还有更好的自己。海辉徒步欢迎社会各界朋友的加入。

以案说法
Case Spotlight



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检察院高度重视对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用农产品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积极履行审判职能、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专项行动开展三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936件8593人,起诉18566件35015人。其中,批准逮捕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案件751件1530人,起诉1991件4545人。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共计16070件,其中涉及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的11个品种的食用农产品案件共计1429件。同时,“两高”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提供规范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在2024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一批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孙某结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并销售

本案所涉工业用甲醛被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人体长期处于甲醛浓度较高的环境中,可能出现头晕、头痛、流泪、恶心呕吐等症状,严重的可能导致白血病。35%-40%的甲醛水溶液即人们所熟知的福尔马林溶液。福尔马林溶液具有防腐、消毒和漂白的功能,在医学上被用于外科器械、手套、污染物的消毒,也被用作保存解剖标本的防腐剂。不法分子正是利用甲醛水溶液的防腐特点,使用甲醛水溶液浸泡水产品,以达到防腐保鲜的效果。较高浓度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的水产品一般会有刺激性气味,表面坚硬,缺少光泽,口感生涩,缺少鲜味,广大消费者可以通过观察外观、嗅闻气味、触摸质地等方式进行识别,避免购买或食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过的有毒、有害水产品。


顾某国非法经营、潘某栋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非法屠宰和销售生猪,检出“瘦肉精”

沙丁胺醇是“瘦肉精”的一种。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12月发布的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列出的“β-兴奋剂类及其盐、脂”,就是指“瘦肉精”类物质。涉“瘦肉精”犯罪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因为养殖户法治观念薄弱,为逐利铤而走险,另一方面也与畜禽非法屠宰、销售脱离监管密切相关。本案就是一起不法分子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并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导致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流向市场的典型案件。司法机关不仅对销售含“瘦肉精”猪肉的潘某栋、李某卫定罪处罚,还以非法经营罪对非法屠宰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的顾某国定罪处罚,有效打击了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的源头。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潘某栋、李某卫长期从事猪肉经营活动,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从私人屠宰点违法购买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肉对外销售牟利,致使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流入市场,依法认定该二人具有主观明知。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从正规的市场和途径购买畜禽肉类及其制品,还要注意查验相关肉类是否有检验、检疫合格标识。

资讯解读
News Express 


公司企业(Corporate & Business)

电力上市公司经营质效显著提升

9月24日,2024年度行业集体路演电力专场在上交所举行,7家沪深上市公司同台亮相,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包括沪市企业浙能电力、大唐发电、内蒙华电、上海电力,深市企业江苏国信、太阳能、甘肃能源。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今年上半年,受益于全社会电力需求增速加快、电力装机延续绿色低碳发展趋势等因素,电力板块盈利提升明显。据统计,今年上半年,A股电力行业上市公司合计实现营业收入9337亿元;归母净利润为998.47亿元,同比增长18%。其中,约九成上市公司实现盈利,大唐发电、江苏国信、上海电力等26家上市公司业绩增速超过50%。

因燃料成本普遍有所下降,传统火电企业盈利稳定性增强,且龙头企业带动效应明显。2024年上半年,大唐发电实现营业收入583.1亿元,同比增长0.19%;归母净利润为31.08亿元,同比增长104.85%。其中,煤电板块实现整体扭亏,盈利15.1亿元,为公司上半年业绩大幅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上半年,浙能电力实现归母净利润39.27亿元,同比增长41.33%。公司在电力生产领域投资规模逐年扩大,随着大容量机组不断投产,电力装机容量、发电量等生产指标呈现稳健增长态势。

江苏国信上半年实现归母净利润19.52亿元,同比增长74.2%。其中,能源板块业绩增长明显,主要得益于公司抓住发展机遇,新建百万千瓦燃煤机组,增加了发电量,同时加强成本费用控制。

多地来水情况持续改善,水电站发电量增加,水电企业盈利随之增长。作为西北地区最大的清洁能源发电上市公司,甘肃能源主营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业务。2024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35亿元,同比增长14%;归母净利润为3.18亿元,同比增长21%。

随着全球能源结构的转型和升级,部分电力企业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构建第二增长曲线。以上海电力为例,其匈牙利Tokaj光伏项目20万千瓦在今年8月迎来全容量并网发电。这是继Victor光伏项目13.2万千瓦并网发电后,公司在匈牙利落地的第二个新能源项目。

上海电力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秘陈文灏表示,未来将继续深耕日本、匈牙利、土耳其、塞尔维亚等新能源市场,并积极寻求其他机会,稳步提高境外装机规模和国际化运营水平。


无锡虹桥医院法定代表人、院长等15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江苏省无锡市医保局24日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情况通报称,近日,无锡市医保局会同公安、卫健等部门继续对无锡虹桥医院涉嫌骗取医保问题进行全面调查,目前该医院骗保情况基本查实。9月22日,无锡市医保局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公安机关刑事立案。9月23日,无锡虹桥医院法定代表人、院长等15名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民营医院现已停业。

无锡市医保局指出,再次感谢媒体和网友对无锡市医保工作的关心、支持,我们一定诚恳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对待批评意见,对欺诈骗保等行为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严惩,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金融投资 (Financial & Investment)

昊志机电实控人被罚1.09亿元

9月23日,昊志机电发布公告,此前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立案调查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汤秀清,以及董事、董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肖泳林将收到中国证监会罚单,其中汤秀清被罚1.09亿元,肖泳林被罚200万元。

据都市报此前报道,2021年5月,投资人叶飞在微博上实名举报,十余家上市公司存在与盘方合谋进行“市值管理”“坐庄赖账”等情况。而昊志机电就是被点名的上市公司之一。2021年9月,昊志机电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汤秀清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证监会立案。当年12月29日,昊志机电公告,汤秀清和肖泳林因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被金华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1年9月24日,证监会披露称,相关人员涉嫌操纵“南岭民爆”“今创集团”“昊志机电”股票价格案取得重大进展。经查,2019年以来,刘某龙团伙、颜某团伙涉嫌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分别操纵“昊志机电”等股票价格,涉案金额巨大。而汤秀清因涉嫌操纵市场在两日后被立案,还曾一度被刑事拘留。但2022年一季度,昊志机电先后发布公告称,肖泳林、汤秀清被取保候审。2023年3月,昊志机电发布公告,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汤秀清和肖泳林不起诉,并同时解除二人取保候审措施。值得一提是,2022年10月,汤秀清的姐姐、时任公司董事长汤丽君也被立案调查。2023年10月,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汤丽君违法所得245万元,并对其处以490万元罚款。据证监会披露,汤丽君在得知弟弟汤秀清前往公安局配合调查的消息当天,即开始通过弟弟汤秀松的股票账户抛售昊志机电股票,于2021年12月24日下午、27日上午、28日单向卖出约173万股,卖出金额约为2450万元,避损约245万元。12月29日,上市公司才公告汤秀清被监视居住。9月19日,昊志机电披露,汤丽君的262万股股份被质押,被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86%。

根据公告,早在2021年9月30日,昊志机电就已收到通知称,汤秀清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3年9月19日,昊志机电再度收到通知,肖泳林也因操纵证券市场遭证监会立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汤秀清、肖泳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汤秀清处以1.09亿元罚款,对肖泳林处以200万元罚款。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专业从事中高端数控机床、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核心功能部件等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与维修服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外主轴专业领域中研产销规模最大的企业之一,从2019年到2021年,连续三年在全球电主轴市场的占有率排名第一。业绩方面,据昊志机电半年报,随着消费电子行业景气度逐步回暖,市场需求增加,2024年上半年,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16亿元,同比增长31.54%;归母净利润5491.79万元,上年同期为-1483.69万元。二级市场上,9月24日开盘后,昊志机电股价低开后一路下行,一度下跌10.81%,截至收盘,收跌3.14%报11.74元/股,总市值36亿元。


年内136家上市公司公告“不减持”

9月份以来,已有上海港湾、恒帅股份、上海艾录、贵州三力等多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作出不减持股份承诺。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向市场传递了一个积极的信号,表明这些公司的内部人士对公司发展有信心,以及对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证券日报》记者根据Wind数据梳理,截至发稿,年内发布承诺不减持股份相关公告的上市公司已有136家,承诺不减持股份期限为6个月至60个月不等。

5月24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以下简称“减持新规”),至今已超三个月。

“监管层对减持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东源投资首席分析师刘祥东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减持新规针对市场反映的突出问题做出针对性调整完善,其中包括严格规范大股东减持、有效防范绕道减持、细化违规责任条款以及强化大股东、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记者发稿,年内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减持144.97亿元,相比去年同期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减持477.15亿元,下降近70%。

田利辉认为,减持新规日渐显效,减持行为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和规范,有利于投资者对市场风险的预期和管理。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违规减持,监管部门频频出手。比如,日前,深交所发布通报,对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盛邦”)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四川盛邦作为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民智通”)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2023年8月5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其持有的3800万股兴民智通股份于6月23日、7月31日、8月1日因司法强制执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减持股份占兴民智通总股本的6.13%。四川盛邦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其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及相关规定。深交所依据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结果,决定将四川盛邦的违规行为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田利辉表示,对于违规减持的整改和防范,一是需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二是强化信息披露的执行,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增加行为的透明度;三是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填补现有制度中的漏洞;四是需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减持行为的监测与预警。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年)》发布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年)》(以下简称“白皮书”),总结过去三年检察机关综合履职工作,系统呈现知识产权检察改革的主要成效。总体来看,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检察机关打击力度持续加大。

白皮书指出,2021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由2.2万人增长到3.07万人,部分案件类型增加明显。2023年,侵犯著作权类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4倍和96.6%,增幅明显高于整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白皮书显示,检察机关聚焦事关企业生存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加大办案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为高质量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环境。2021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862人。

白皮书指出,针对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市场热度高、作品类型新的重点领域,持续加强犯罪惩治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支持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繁荣发展。最高检加强与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协作配合,对重大案件快速反应、联合挂牌督办,提升案件办理质效。2021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著作权类犯罪5097人。

白皮书显示,最高检指导各地检察机关聚焦文化遗产、老字号等重点领域,有序拓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中,北京、重庆、陕西、甘肃等地检察机关通过发布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引、构建与老字号企业检察联络机制、开展专项行动等方式,全方位加强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检察保护。

“数字时代版权创新发展与保护治理”沙龙在京举办
2024北京文化论坛于9月19日开幕。9月20日,作为论坛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北京市版权局承办的“数字时代版权创新发展与保护治理”沙龙在京举办。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王志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中国办事处主任刘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孙宝林、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局长翟德罡出席。

在致辞环节,王志成表示,版权产业作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业态,正在成为助力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新动能。他提出,要推动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在版权领域的创新应用,推动版权保护制度及版权保护体系建设,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为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刘华认为,数字创新浪潮是当下两大创新浪潮之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近年来中国创意产品出口占全球第一,彰显出中国版权产业及创新产业的巨大潜力。她表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不断加强服务体系建设,与中国展开多方位合作,提供更多优质且有针对性的服务,共同促进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与治理。

在圆桌对话环节,与会嘉宾就数字技术在版权领域的应用创新及保护等问题进行探讨。大家认为,数字化浪潮下,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为传统版权保护和版权作品的创作带来机遇,在促进版权创作、运营与保护的同时,数字技术的发展同样对版权保护与治理提出了挑战。与会嘉宾为数字时代版权创新发展与保护治理提供了新思路与新策略。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原副局长段玉萍、国际唱片业协会首席法务官劳里·理查德(Lauri Rechardt)、环球音乐亚洲公共政策与政府关系高级副总裁洪伟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兼总干事周亚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国斌、中国传媒大学媒体融合与传播国家重点实验室、大数据中心首席科学家沈浩、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互动媒体标准推进工作委员会副主席包冉、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长新、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高级研究员王强等政策领域、司法领域、行业领域的中外嘉宾参与圆桌对话。


其他 (Others)

网红探店不能“刺探”法律底线

近年来,一些网络社交平台兴起网红达人探店模式,将自己在餐馆、旅馆、景点等地的消费体验在网上发布,有的探店网红达人将消费过程现场直播,吸引其他人前往消费。全职或兼职做探店网红达人,已成一些年轻人的职业选择。《2022抖音生活服务探店数据报告》显示,2022年抖音生活服务创作者人数超1235万人,累计发布探店视频超过11亿个,合作订单量同比增长965%。但与此同时,虚假推荐、数据造假、恶意差评等乱象,令消费者和商家叫苦不迭。

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可见,发布探店类视频,实为广告代言。正因如此,2023年6月,湖北省黄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湖北某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网红达人探店推广短视频未标明“广告”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然而,探店类视频未标明“广告”还在其次,一些探店类视频,存在虚假推荐、数据造假、恶意差评等问题。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家雇佣探店网红达人,在网上进行虚假“分享体验”,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特别是,采取欺骗手段促销,属于一种不当竞争行为,损害了一些正规商家及商品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网红达人探店,不能“刺探”法律底线。探店领域并非法外之地,获取流量同样要守底线。首先,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厘清纯粹分享和广告营销的边界,对广告营销行为的界定范围可适当扩大,探店类视频在涉及商业合作时,有付费形式的一般应界定为广告营销行为,以更好地规范商家、平台和网红达人探店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完善网络平台监管,对于虚假“分享体验”行为,首先要对涉事平台及商家的网页进行“屏蔽”,对虚拟出来的“好评”进行清空。


有些案件长期“挂”着,专家学者呼吁规范立案、撤案监督

9月19日至2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讨会上,如何规范立案、撤案检察监督,成为与会专家学者讨论的热点。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程雷认为,立案、撤案监督是关系到侦查程序司法控制的入口与出口之重大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完善。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成为犯罪嫌疑人很容易,但及时从刑事司法程序中摆脱,去掉“犯罪嫌疑人”的标签却异常困难,程序通道严重阻塞。

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将撤销案件限定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16条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立案的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不能撤销案件,只能终止侦查。

程雷介绍,司法实践中大量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达不到起诉标准,侦查机关普遍将案件挂起来,侦查无限期存续,犯罪嫌疑人可能终身带着“犯罪嫌疑人”的标签,回归正常的生活状态遥遥无期,“程序即惩罚”,而且极有可能是终生惩罚。

从法律规定完善的角度,程雷建议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规定》增设侦查期限制度,超过侦查期限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行使法律监督权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于这种制度设计,202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公安部在全国开展的针对经济犯罪的挂案清理工作已经积累了较好的实践经验可供参酌。对于立案监督,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13条仅规定了追诉犯罪倾向的不立案监督,对于及时开释无辜价值面向的立案监督没有明文规定,尽管检察机关对于错误立案的案件可以等到起诉阶段通过不起诉加以叫停,但漫长的侦查阶段对企业、个人的权利干预显然已成为监督盲区,况且不少案件根本不会走到起诉阶段,建议法律明确规定不立案监督。

湖南大学教授谢佑平建议,应建立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撤案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和抑制错误立案。具体做法包括:搭建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立案信息共享平台,适时掌握侦查机关立案信息;建立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的立案报备制度和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立案审查制度,对于错误立案,赋予人民检察院责令侦查机关案件撤销权,侦查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撤案通知,应该执行。

四川大学教授万毅建议刑诉法增加关于人民检察院“撤案监督”和“监督终止侦查”的规定,以填补立法漏洞。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计划认为, 应当将立案(撤案)监督、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改予以立法确立,实现立案(撤案)监督、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的制度化、同步化、常态化。而通过这一机制,有利于实现立案程序控制、提高侦查取证的合法性与充分性,有助于协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海辉律师事务所
海纳百川,辉泽万方---海辉律师事务所的官方微号,发布事务所简介、服务信息、服务产品和法律资讯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