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辞职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海辉劳动法

学术   2024-09-05 13:44   江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参加社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但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压缩用工成本或部分劳动者为了获得更多实发报酬会跟用人单位约定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可一旦离职就会产生诸多矛盾,劳动者可能会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此时,劳动者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H公司于2020年5月7日成立,杨某与H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2020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H公司没有给杨某缴纳社会保险,每月给杨某发放300元社保补贴。杨某于2022年7月19日以H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通过邮政EMS邮寄方式向H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H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2年7月19日。杨某入职时向H公司作出的《承诺声明》载明:“本人杨某,在H公司工作,公司已明确告知本人必须履行缴纳社会保险,但因本人拒绝提供参保所需证件资料,导致公司无法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本人要求公司尊重本人意愿不再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并放弃就社会保险事宜而向公司主张权利,本人承诺: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不会因社会保险的相关问题及争议纠纷等给公司造成任何影响及损失,如因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的保险原因造成公司所有支付的费用,由本人全额补偿给公司,特此声明。”后杨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H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本案经历一审二审。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曾作出放弃缴纳社保承诺,后又以H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本案中,杨某与H公司均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7月19日解除,杨某向H公司出具承诺书,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并每月领取300元社保补助,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承诺书真实有效。杨某出具承诺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均不能得到豁免。本案中,杨某虽书面承诺因其本人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但该承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杨某主张公司承担经济补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


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对于该问题,各地司法实践有所不同,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具体如下:

1、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并不能通过约定逃避法定义务,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相关文书,也不能免除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故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保的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自愿放弃社保缴纳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劳动者放弃权利在先,用人单位对未缴纳社保的行为并无过错,劳动者在已经选择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再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但在实务中,不仅是部分用人单位不愿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时劳动者也因为各类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保费,比如户口在外地,恐怕将来社保关系不好转移;或者收入较低,希望手里能多点现金。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要求劳动者出具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书面声明。但是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以下风险:

1.劳动者医疗费无法报销,应享受的医保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劳动者如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女职工的产假费、住院费和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4.未缴社保造成非劳动者本人原因离职的,劳动者无法申请失业金,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劳动者退休待遇因此受到影响,用人单位无法补缴的,要向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律师建议


1、对于新入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可以按新入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在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或以劳动者社会保险转移单记载的基数确定。

2、对怠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分情况区别对待:

(1)对由于地域限制,确实已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其他地方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参保证明或缴费凭据,同时将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支付其个人。

(2)对故意或由于劳动者自身过错导致无法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提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需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以及不予提供的相应法律后果,并保留好相应的证据。

END


海辉往期好文推荐

1、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辞职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海辉劳动法


2、试用期用工管理法律风险知多少 | 海辉劳动法


3、员工“跳槽”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海辉劳动法


编辑: 范梦萍

审核: 辉泽

海辉律师事务所
海纳百川,辉泽万方---海辉律师事务所的官方微号,发布事务所简介、服务信息、服务产品和法律资讯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