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盗刷,损失应由谁承担?| 海辉普法

学术   2024-10-05 09:39   江苏  
随着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以及国民对于服务效率要求的不断提高,信用卡因其特有的品质而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使用,并备受青睐。但近年来信用卡盗刷事件频发,导致信用卡民事纠纷在数量上与日俱增,而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便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


案情简介



张某系A银行的白金信用卡用户。某日,张某发现自己所持的A银行的信用卡遗失,随即向该行的客服咨询信用卡挂失的情况。不久,张某在该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了信用卡书面挂失手续,并从该行工作人员处得知该卡在遗失期间有数笔透支消费记录,共计人民币六千多元。张某当天要求该行提供该信用卡消费的详细信息,据消费信息显示在遗失期间张某所拥有的信用卡在多个不同场所被数次消费使用,经确认签购单上的持卡人签名要么与张某名字不符,要么难以辨认。在张某对遗失期间的数笔消费提出异议后,该行依据当时信用卡退单的相关规定,与有关的代办行进行交涉,但与此案有关的收单机构均相继表示拒绝退单。

随后,张某以系争的数笔消费记录非其本人持卡消费,A银行无权将其计入自己账户,同时以对自身的“期权”造成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A银行删除自己所持信用卡于遗失期间发生的数笔消费记录。

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要求被告 A 银行删除自己所持信用卡于遗失期间发生数笔消费记录的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



张某认为该行将信用卡以密码交易的方式擅自变更为签名交易,违反了信用卡有关章程的约定,并且“持卡人”在特约商户处消费时,特约商户也未对“持卡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银行与其自身之间存有委托付款关系,银行特约商户的行为致使信用卡被盗刷的风险增加,在未经本人授权的情况下,收单机构和发卡行擅自将消费款项进行划转,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发卡行承担。

A银行辩称,在没有密码的情况下信用卡也是可以使用的,在发卡行的特约商户处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对持卡人的身份进行核对并非是强制性的约定,即使有约定也是特约商户没有尽到审核签名的义务,发卡行不是责任的主体,同时在信用卡章程中也作了发卡银行对信用卡遗失后至挂失前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约定。

从一般法理来看,对于任何案件进行责任认定与划分,首先要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有对一个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清晰明了的分析,才能为客观公正的责任认定与划分打下良好的基础。而具体到信用卡交易纠纷中,只有厘清信用卡交易的各个主体之间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才能确定参与信用卡交易的各个主体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

张某的信用卡在遗失后被盗刷,签购单上的签名与张某签名明显不符,并且在一开始张某与 A银行约定信用卡的交易确认方式为密码确认,而后期A银行擅自将密码交易方式改为签字确认。从全案来看该信用卡未经授权使用行为并不构成表见代理,并且A银行擅自改动交易确认方式及未对信用卡使用人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核的行为属于明显违约。在A银行与张某之间存有合同法律关系,A银行的辩解没有任何依据,虽然张某遗失信用卡属于对信用卡的保管不善也具有违约情形,但这并不能说明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信用卡盗刷问题的思考



事实上对于案例中反映出的问题,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信用卡被盗刷后,除及时报警以外也要及时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进行挂失,通过持卡到就近ATM机查询余额或在挂失前到就近商户小额消费等方式,以证实卡片被异地盗刷。如此,法官才能据此作出统一的裁判。盗刷行为发生的原因一种是不法分子直接用原卡刷卡或取现,这种情况多是因为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并泄露密码。另一种是不法分子复制伪造信用卡,并窃取了密码,在异地或线上进行盗刷。持卡人作为银行卡和密码的保管主体,务必妥善保管交易密码、交易凭证等个人信息,不将银行卡随意出借他人,不向他人透露银行卡交易密码、身份证号码,不随意点击不信任的网站等,防止个人信息被窃取。

保障银行卡安全,“银行专业防控+客户自主防范”两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每位持卡人对保护个人银行卡及密码信息也负有当然的义务,如果完全因持卡人自身过失造成借记卡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风险和损失,需要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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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范梦萍

审核: 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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