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买到重大事故车,能否要求“退一赔三”?| 海辉普法

学术   2024-10-04 13:44   江苏  
随着国家“以旧换新”政策的出台,国内二手车市场蓬勃发展,市场潜力巨大。在二手车交易繁荣的背后,也有许多因经营者未能如实告知车况而导致消费者维权的情况。有一部分消费者认为把车退了,购车的钱退回来就行,也有一部分消费者认为既然敢隐瞒重大事故,那就应该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案情回顾

原告熊某与被告无锡某二手车经纪服务部(以下简称“某二手车服务部”)、史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熊某与某二手车服务部在2018年5月签订《江苏东方二手车交易市场车辆转让合同》,约定熊某向某二手车服务部购买一辆型号320Li的白色宝马车,价格为266000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款+抵押贷款。熊某在使用该车辆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经查询,该车辆在2017年10月28日发生事故,保险核定维修金额达200000元。熊某认为,某二手车服务部未如实告知车辆情况,反而强调车况良好,以准新车价格出售该车辆,刻意隐瞒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的事实,严重损害了熊某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构成欺诈,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由某二手车服务部按车款三倍赔偿。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某二手车服务部在销售车辆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某二手车服务部未向熊某告知车辆发生重大事故的信息,具有重大过错,侵犯了熊某的消费知情权,属于经营者欺诈行为。熊某有权根据合同法关于欺诈的规定,要求撤销消费合同,并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某二手车服务部承担车辆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某二手车服务部上述行为,属消极的行为,也构成欺诈。考虑到某二手车服务部在销售过程中的过错情况、行为性质,一审法院判令某二手车服务部承担车辆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明显过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酌定某二手车服务部赔偿熊某车辆价款一倍的损失。


法律解析

首先,案涉车辆在2017年10月发生碰撞事故,从维修理赔款200000元相较于车辆市价来对比,该事故属于重大事故,对车辆交易价值有密切关联,属于会影响消费交易判断的重要信息。

其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双方交易对象虽是二手车辆,但车辆具体性能、有无发生重大事故、火灾或泡水等因素,攸关车辆交易价格,对熊某判断是否购买车辆有重大影响,某二手车服务部若无全面如实告知,则侵犯了熊某的消费知情权,存在误导熊某作出消费选择的过错。

再次,经营者应当全面如实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负有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则宣示着经营者还负有一项不言自明的必要的潜在义务,即经营者自身应首先全面深入地了解商品信息,包括经营者应当知道或可得而知的商品信息。某二手车服务部因自身过失未能全面了解车辆信息,从而未能全面如实告知消费者,则属于某二手车服务部未履行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且与其广告宣传相背离,构成虚假宣传。

二审中查明,某二手车服务部通过车置宝平台拍买该车,虽然如实把车置宝网页介绍该车情况向熊某作了介绍,也通过“查博士APP”查询该车信息,并请相关人员进行查看车况,尽了一定的义务。但是,某二手车服务部作为销售单位,在车置宝平台明确告知,未见保单;事故项与特定项显示4S店维保记录未提供,需自查。在此情况下,某二手车服务部未引起重视,未全面履行销售单位的义务,查询该车的真实情况。如:为了省钱,某二手车服务部没有到宝马4S专营店进行专门检测;该车的保单就在车上,某二手车服务部没有向车置宝平台索取保险单据等。现经熊某到宝马4S专营店检查,发现为事故车,与车置宝平台宣传的“非事故车”,性质完全不同。某二手车服务部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欺诈,综合考虑其在销售过程中的过错情况、行为性质,二审法院认为其承担车辆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明显过重,遂酌定赔偿熊某车辆价款一倍的损失,平衡利益。


律师提醒

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1.经营者存在欺骗的故意;2.经营者实施欺骗行为;3.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4.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若经营者的行为被认定为欺诈,则面临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所以,该类案件最核心的焦点是如何认定欺诈。

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只能证明经营者主观过失,而过失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此外,证明欺诈行为的证据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但是,何种程度属于排除合理怀疑,仍需由法院来认定,所以对证据的要求比较高。

该类案件实务中很多,争议事实也是五花八门,经营者隐瞒的信息,如不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的,也很难认定为欺诈。另外,法律规定尚无法穷尽,法院裁量权大,在发生争议以后,更加凸显证据的重要性。作为消费者,应当重视买卖过程中的证据保留及搜集,避免增加维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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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范梦萍

审核: 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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