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 海辉普法

学术   2024-10-07 09:00   中国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化和跨文化交流的加深、社会观念的改变,涉外婚姻也逐渐越来越多,随之出现很多涉外离婚纠纷。由于涉外婚姻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法律适用也比较复杂,增加了离婚纠纷的处理难度。

“涉外婚姻”一般存在以下几种:一是夫妻双方是中国公民,但居住地或者婚姻缔结地在境外;二是夫妻一方是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人或者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三是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但是婚姻缔结地或者居住地在中国内地。

涉外婚姻的离婚方式也有两种——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不过,就协议离婚而言,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双方必须至少一方系中国公民,并且是在我国内地缔结的婚姻,否则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途径。

一、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双方均为中国公民,登记结婚地为外国,被告在国内居住,则无论原告在国内还是国外居住,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如果原告为外国公民,被告为中国公民,则分为两种情况:若被告居住在中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原被告均在国外居住,婚姻缔结地在中国,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如果原告是常住中国的中国人,被告是常住国外的外国人,则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内地户籍居民,在香港登记结婚,两人都长期居住在香港,由原告所在地香港法院管辖;若原被告均为香港居民,原告在内地居住,被告在香港居住,则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

1.民事起诉状或起诉文书;

2.结婚证或其他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材料;

3.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护照;

4.涉及子女抚养权的,须提交子女相关材料,如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5.涉及财产争议的,须提交财产的相关证明;

6.涉及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等。

在中国起诉的情况下,涉及在境外形成的公文书证、身份关系等材料应当进行公证和认证。

由于涉外离婚涉及的法律较为复杂,程序、材料也和国内离婚诉讼有一定的差异,在实际的涉外婚姻案件中,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管辖法院和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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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范梦萍

审核: 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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