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以物抵债目的落空,代偿的按揭款怎么办?

政务   2024-10-18 19:30   云南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张某向王某借款100万元,为此,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率。2017年3月,徐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张某支付了该房屋的首付款,其他费用及部分购房按揭款由徐某支付。

2017年5月,张某、王某和徐某签订《抵款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因无力偿还王某借款,将上述徐某购买的商品房抵给王某。商品房首付款及其他费用为29万元,先行用于抵还所欠部分借款,剩余借款由张某向王某继续清偿。房屋按揭款尚欠15万元,由王某继续支付。抵款协议签订后,徐某将商品房购销合同、钥匙、门禁卡等一并交给王某。王某陆续还清了该房的贷款本息,但一直未装修入住。

2022年10月,徐某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将该套房屋登记在了自己名下。2024年6月,王某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支付其已经清偿的购房按揭贷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以物抵债协议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当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金钱外财产抵偿债务的协议。目的在于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中张某因无力向王某偿还借款而签订抵款协议,目的在于徐某将房屋过户给王某,由此终结其与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合同成立后,徐某应当依约配合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也应代为履行徐某对房屋贷款的清偿义务。

然,本案中张某、王某及徐某之间虽签订了《抵款协议》,但合同签订时该商品房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抵款协议不能引起房屋物权变动。之后,徐某对房屋完成不动产登记,导致王某未能达到抵款协议签订的目的,其不能直接通过物权变动方式实现权利;因此,徐某基于房屋所有权人身份所取得的相关利益失去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徐某应向王某支付不当得利款项15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2024年7月,宣威法院判决:由徐某向王某支付不当得利款项15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王某已另行起诉至法院。





【往期推荐】

【执行现场】“双案联执”,跑出财产处置加速度

【我为群众办实事】把案款送到申请人家中

【优化营商环境】千万标的一朝调  锦旗来送心意表

【我们的节日】宣威法院开展“传统重阳 不忘初心”重阳节主题活动








文字:董   锦

编辑:赵   淼

责编:孙云龙

审核:冯志巍






宣威法院
提供诉讼服务,发布法院信息,推进司法公开,传播法治文化。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