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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夏某与被告何某于2019年相识,2020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几年双方矛盾不断,2023年2月,两人再一次争吵后夏某离家外出务工。2023年4月,何某向其大哥何某乙银行账户三次转账共计15万元。
2024年9月,夏某诉至宣威市人民法院,其认为在双方夫妻关系恶化期间,何某无故向何某乙转账15万元,其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何某向何某乙转账的15万元。
庭审中,法官就转款事实向何某进行询问。但何某并未说明其向何某乙转款15万元的原因,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何某乙之间也有借贷、生意往来或其他关系。
本院认为
本案中何某向何某乙转账15万元,其转款行为并无法定理由或约定理由,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夏某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分割时何某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故本院酌情认定由夏某分割60%。
最终,宣威法院判决由何某给付夏某婚内财产分割款项9万元。后何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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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阚世彦
编辑:赵 淼
责编:孙云龙
审核:冯志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