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无贼】未经允许拿走钢管,就是盗窃行为

政务   2024-11-15 19:30   云南  

天下无贼

“盗”此为止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编者按】

盗窃,不仅触碰了道德底线,更触犯了法律的红线。人民群众对盗窃行为的愤怒,更体现了大家对安居乐业的渴望。小案子连着大民生,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聚力小案,守护平安。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逾越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宣威市人民法院将近期审理的多起盗窃案整理归纳,以案释法,为盗窃者人敲响警钟,并提醒广大市民关注自身财产安全,谨防财物损失。敬请关注【天下无贼】盗窃案件专栏。


国有国法,行有行规。宣威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发生在工地上的盗窃案,被告人声称自己因为建筑材料“缺了一点”,就“借用”了旁边工地的钢管,希望能以此提醒行业从业者,在赶工期急需材料时,请事先征得他人同意再借用。

被告人浦某某承包宣威市热水镇某施工工程,2024年5月,浦某某在未经被害人蔡某某允许的前提下,擅自带领工人马某某、田某某到蔡某某堆放钢管的工地处,将部分钢管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钢管价格为5199元并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浦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庭审中,浦某某辩解:“我是从瞿某某那里承包工程做的,我们都是在一大个工地上。因为工人告诉我,工地上差着一二十根六米管。我觉得去宣威拉不划算,就让我的工人到瞿某某的工地上把钢管拉来用。”

当被问及为什么不事先告知钢管所有人时,浦某某说:“我当时打电话给工地施工员王某某,王某某让我和瞿某某说,后我没有跟瞿某某说,王某某又打电话告诉我钢管是另外一个姓蔡的老板的,我让王某某把蔡某某的电话发给我,想着吃完饭联系蔡某某,后来就把这个事情忘记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等表现,可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官提醒,未经他人同意拿别人的东西是犯法的,可能构成盗窃罪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财产权,不擅自取用他人的财物。即便是同行,也需要告知财物所有人,并取得他人同意才能使用他人财物。




往期推荐


【以案释法】私自大额转出资金且无合理说明,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吗?

【以案释法】房屋买卖?借贷担保?一场答非所问的答辩引出的让与担保

【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官,我有疑问……”12件案子就这样调结了

【普法强基在行动】法官进电台,“借”与“还”的法律指南





文字:唐君圆

编辑:赵   淼

责编:孙云龙

审核:冯志巍




宣威法院
提供诉讼服务,发布法院信息,推进司法公开,传播法治文化。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