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无贼
“盗”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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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盗窃,不仅触碰了道德底线,更触犯了法律的红线。人民群众对盗窃行为的愤怒,更体现了大家对安居乐业的渴望。小案子连着大民生,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聚力小案,守护平安。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逾越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宣威市人民法院将近期审理的多起盗窃案整理归纳,以案释法,为盗窃者人敲响警钟,并提醒广大市民关注自身财产安全,谨防财物损失。敬请关注【天下无贼】盗窃案件专栏。
国有国法,行有行规。宣威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发生在工地上的盗窃案,被告人声称自己因为建筑材料“缺了一点”,就“借用”了旁边工地的钢管,希望能以此提醒行业从业者,在赶工期急需材料时,请事先征得他人同意再借用。
被告人浦某某承包宣威市热水镇某施工工程,2024年5月,浦某某在未经被害人蔡某某允许的前提下,擅自带领工人马某某、田某某到蔡某某堆放钢管的工地处,将部分钢管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钢管价格为5199元并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浦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庭审中,浦某某辩解:“我是从瞿某某那里承包工程做的,我们都是在一大个工地上。因为工人告诉我,工地上差着一二十根六米管。我觉得去宣威拉不划算,就让我的工人到瞿某某的工地上把钢管拉来用。”
当被问及为什么不事先告知钢管所有人时,浦某某说:“我当时打电话给工地施工员王某某,王某某让我和瞿某某说,后我没有跟瞿某某说,王某某又打电话告诉我钢管是另外一个姓蔡的老板的,我让王某某把蔡某某的电话发给我,想着吃完饭联系蔡某某,后来就把这个事情忘记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等表现,可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官提醒,未经他人同意拿别人的东西是犯法的,可能构成盗窃罪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财产权,不擅自取用他人的财物。即便是同行,也需要告知财物所有人,并取得他人同意才能使用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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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唐君圆
编辑:赵 淼
责编:孙云龙
审核:冯志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