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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李某与王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王某将其位于宣威市城区的一套房屋以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并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后十日内腾空房屋、迁出户口,若逾期,则应按5600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二十天后,王某配合李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一直未向李某交付房屋。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24年5月,李某向宣威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交付房屋,并支付因逾期交付房屋产生的违约金6万元。
法院受理后,通知王某应诉。王某答辩称,不同意将房屋交给李某。承办法官问起原因时,李某便不再详细陈述。案件办理暂时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认真分析了案情,调查后发现案涉房屋同小区同面积装修后的二手房售卖价格一般都在50万-60万元。王某却愿意仅以市场价的一半售出房屋,配合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又不愿交付房屋。二手房买卖协议是不是自愿达成的?李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为什么不向王某提出排除妨害等物权诉讼?李某与王某之间是不是还存在其他纠纷?带着诸多疑问,承办法官重点询问了双方二手房买卖协议的签订原因、过程。最终,王某向承办法官如实陈述了实情。原来,王某因经商需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28万元。李某害怕王某不偿还借款,便要求王某将名下的房屋过户给自己,《二手房买卖协议》是在此情况下签订的。
结合本案实情,承办法官认为,虽然形式上李某与王某之间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但事实上双方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房屋只是为双方的债权债务提供担保。但该类担保比较特殊,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非典型性担保——让与担保,即王某为担保债务清偿,将名下房屋所有权移转给李某,债务清偿后,案涉房屋所有权回归于王某;若在债务期限届满时未能得到清偿时,李某对该房屋折价款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了其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听完后,李某主动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由王某偿还借款28万元及相应利息。李某变更诉讼请求后,王某名下房屋设立的让与担保该如何认定?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李某与王某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王某分期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王某还清借款之日起五日内,由李某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如果王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王某配合李某变卖房屋并将所得房屋变卖价款优先用于清偿李某借款,剩余款项归王某所有。
2024年8月,宣威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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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董 锦
编辑:赵 淼
责编:孙云龙
审核:冯志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