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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魏某从事二手车交易,经常在微信群里散发二手车辆的信息。2023年2月,魏某发出一条已设立抵押权的二手车信息,吕某看到后,联系了魏某询问欲购买该二手车。后双方签订协议,吕某以13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车辆。3月,吕某分期支付完车款后,魏某将车辆交付给吕某使用,并承诺两个月内办理完成过户手续。但双方迟迟未办理过户。
11月,该车辆突然被强行拖走。原来该车原为案外人童某向某银行贷款购买,某融资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了担保,同时将该车辆抵押登记在上海某公司名下。因案外人童某逾期偿还贷款,融资担保公司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收回车辆。此后,吕某找到魏某要求其返还购车款,魏某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为此,吕某向宣威市人民法院起诉了魏某。
本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因案涉车辆返还不能造成的损失,吕某、魏某均有过错。魏某出卖车辆时,未证明其为所有权人,交付后不能及时将车辆过户到吕某名下,致使车辆被拖走后吕某不能向案外的抵押权人主张车辆返还,故应对损失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吕某因贪图便宜而抱有侥幸心理,明知是“抵押车”且车辆流转过程不清、物权归属不明,在自身权益缺乏保障的前提下,仍与魏某交易,其对损失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其次,案涉车辆交付后,吕某已实际使用8个月余,车辆状况已不可能回到车辆交付使用之时。对于车辆磨损的部分损失,应折算成货币从魏某应返还的款项中扣除。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吕某与魏某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由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吕某购车款82600 元。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二手车交易市场存在大量“抵押车”买卖现象,抵押车虽然价格低廉,但存在重大风险。一些“有心人”利用抵押车低价的噱头吸引大家购买,再通过事先安装的定位器追踪开回车辆,不少买家因此“钱货两空”。因此,购买二手车时应尽可能地选择购买正规交易市场认证商户的认证车源,全面检查车辆车况,准确了解车辆来源、实际权利人、所有权登记、是否存在抵押、是否被查封等情况,确保购买的二手车无产权争议,避免因贪图便宜而购买到问题车辆。
文字:浦立仁
编辑:赵 淼
责编:孙云龙
审核:冯志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