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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至5月,任某入住宣威市某酒店,仅前期支付了部分住宿费,剩余3800元就一直拖欠。某酒店多次联系任某,任某均称暂时没有钱,需要过几天。左三天右三天,住宿费一分未付,电话也打不通了,微信也被拉黑了。无奈之下,某酒店诉至宣威市人民法院。
受案后,法院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发短信联系任某,任某均不予理会。在无法联系被告的情况下,只能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应诉材料。考虑到标的较小,公告送达所需时间太长,承办人建议某酒店申请对任某进行财产保全。
某酒店听取了承办人的建议。但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需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按目前通行的办法是申请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本案中,某酒店询问了多家保险公司,得知本案购买保险至少需要500元,这笔费用将来无论是由某酒店或任某承担,都无形中扩大了双方的损失。承办人建议某酒店提供现金进行担保。某酒店将担保金交至法院账户后,经审查,法院依法对被告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进行了冻结。两天后,任某主动联系某酒店一次性支付了下欠的3800元住宿费。某酒店及时申请解除了对任某的保全措施。法院也及时将担保金退还给了某酒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但以何种方式提供担保并无具体限制。一般有以下形式:
一、财产担保。包括现金担保和实物担保。现金担保需向法院提供现金,数额不超过保全金额的30%。实物担保需提供与保全金额相符且未被法院或其他部门查封、扣押或未设置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的房产、车辆等。
二、保证担保。非案件的当事人可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但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
三、财产保全责任险担保。申请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四、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可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目前,通行做法基本都是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担保,对标的大的保全案件,这种方式确实很好操作,申请保全人支付较低的保险费即可获得保险公司的高额背书。但对标的小的案件,确实存在保费与标的不成正比的情况,因此在处理一些小标的保全案件时,灵活地运用现金担保方式,能较好地体现司法为民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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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包崇俭
编辑:赵 淼
责编:孙云龙
审核:冯志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