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乐丰法庭成功调解了两起未成年人骑摩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关爱与帮助。
2023年3月,刘某的儿子刘某甲(未成年人)将自家的二轮摩托车骑至距学校1公里的地方停放。当天放学后,徐某(12岁)驾驶该摩托车搭载着同班同学苟某和刘乙,行至某路段时与秦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事故造成徐某、苟某、刘乙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四个家庭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刘乙和苟某分别起诉至宣威法院。
已查明,刘某是摩托车所有者,刘某甲、徐某(摩托车驾驶人)、苟某(乘车人)、刘乙(乘车人)均为宣威市某乡镇小学在校学生,秦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向中国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甲的监护人刘某认为,虽然摩托车是自己的,但并不是自己骑车造成的交通事故,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徐某的监护人认为,自家孩子徐某骑车造成交通事故,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刘某没有把车钥匙保管好,让刘某甲有机会把摩托车私自骑出来,刘某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苟某和刘乙的监护人则认为自己的孩子是受害者,坚持要徐某的监护人、刘某赔偿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
因发生事故的双方均为未成年人且涉及两个诉讼案件,到庭参加诉讼的多达14人。当事人各执己见,互不退让。承办人深知,对于这些未成年当事人来说,快速、妥善地解决纠纷,不仅是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障,更是对他们心灵创伤的抚慰。对此,承办人积极引导他们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法官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及每个家庭的实际困难,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引导双方从维护家庭和谐、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理性对待纠纷。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徐某的父母分别分期赔偿苟某、刘乙20140元、17860元;刘某赔偿苟某、刘乙各3000元。
本案中,因监护人的监管不足导致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上路,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未成年人对交通法规了解较少,驾驶技能或判断力不足,因此在骑电动车时可能会出现载人、逆行、随意变道等行为,非常危险,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因此,未成年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超越自身年龄范围骑电动车出行。
以此案为鉴,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好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和管理,培养孩子文明出行的良好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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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母德朝
编辑:赵 淼
责编:孙云龙
审核:冯志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