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案子到底应该到哪里去起诉?我去我们居住地的某市人民法院起诉,因为我不能提供被告在某市的暂住证,他们说只能到被告的户籍地法院起诉。现在我来到你们法庭了,你们又说不符合管辖规定,我到底要怎么办嘛?”王某颇有怨气地说道。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倘塘法庭收到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状。立案审查时发现,王某诉请要求对位于某市的车位进行分割。并在诉状中提到其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曾多次发生争吵,均向某市派出所报警处理。从诉状中,立案人员发现双方长期居住在某市,遂告知王某应当去某市人民法院起诉,便发生了开头一幕。
之后,立案人员拨通李某电话询问得知,李某的户籍所在地虽在倘塘镇某村委会,但婚后随王某在某市生活了近五年,孩子也是在某市医院出生,双方从未在倘塘镇某村委会生活过。王某也表示陈某所述是事实,自己是某某市人,婚前在某市购买了房屋,婚后一直在某市生活。立案人员又向李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了解核实,村委会亦表示李某出嫁后便没有回来生活过。
情况了解清楚后,立案人员向王某进行出示相关法律条文,耐心释明了“原告就被告”管辖规定根本原则“利民、便民”,王某表示了理解。同时,为了实际解决王某的问题,倘塘法庭立案人员积极与某市人民法院进行沟通,也向王某出具了载明法律规定的退件告知书。
“是嘛,我在某市打官司确实是要方便许多。”王某满意地离开了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王某诉请的离婚案件,因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在某市已连续居住至少五年,故该案应当由李某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由李某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暂住证只是李某经常居住地的证明之一,确定李某的经常居住地需结合其他各类证据,如当事人陈述、孩子出生地、房屋购买情况等全面、客观地进行确认,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字:夏晓鹂
编辑:赵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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