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队伍状况
全国民族医药人员数量锐减,业务素质下降。
全国民族医药队伍的确切人数,一直缺乏统计,原因是没有列入国家的统计视野。1984年全国第一届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之前,许多民族地区都做了调查。会后,不少地区又做了补充调查。可惜这些调查资料没有汇总和保存。据贵州省卫生厅调查,当时全省有“草医30多万,为全省专业医药卫生人员的四倍”(见附录一:贵州省卫生厅调查报告《民族医草药医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1982年6月23日)。当时估计,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的民族民间医药人员至少在150万人以上。2011年6月,经摸底了解,全国民族民间医药人员约剩下4万人,其中贵州约6000人、云南约2000人、湖南约4000人(其中侗医854人)、广西约10000人(其中瑶医400人)、畲医约120人、羌医约200人,再加上其他地区的人员数。民族民间医药队伍的业务素质明显下降,主要是老一辈不断去世,中年人业务荒疏,年轻人出去打工。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统计,全县有民间瑶医440人,年龄在60岁以上的153人,30 岁至60岁的259人,30岁以下的28人。后继无人的情况可见一斑。这支队伍,有以下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熟悉当地草药,善于利用天然药物和简易方法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大都有一技之长甚至“身怀绝技”,深得群众信任,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正规”医疗力量的不足。在这些民族地区,由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生活方式所决定,群众的草药知识比较丰富,利用土方土法防病治病形成习俗。“人人识药,家家懂医”。上山采药、逢墟赶集、摆摊卖药蔚然成风。在这种医药知识群体性普及的基础上,草药性能常有发现,草医人才容易成长,不时出现医药科技的新苗。这是传统医药生长的土壤,是传统医药工作者学习的对象,也是传统医药不断充实更新的源头活水。现在一提到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发展,眼睛朝上只盯着现代化,不朝下学习草医药,是很片面的。
第二个特点是以祖传和跟师学习为传承方式,属于典型的口头的、无形的非物质文化。由于大部分少数民族没有文字、没有医学文献,许多医药知识靠个人摸索、个人积累,缺乏交流。现代医学教育制度又长期拒绝他们,大部分民族医生没有学历,如今没有学历成了“死穴”,成为责备歧视他们的一个口实。
第三个特点是半农半医,没有现代模式的门诊部和医院。过去政府主要投资西医医院,对民族医医疗机构建设根本不予考虑,其他管理制度也跟不上。某些比较体察民情的地方官员对民族医采取“眼开眼闭、无事不究”的开明态度,民族医药人员尚有一定的生存余地。但1999年5月《执业医师法》实施以后,这些人都属于非法行医。
第四个特点是怀才不遇,报国无门。在“人微言轻”和“依法取缔”的社会背景下,他们不断诉求,反复告状,拿着国家的民族医药政策去讲理,与管理部门屡屡产生矛盾,常令当局不悦。领导不悦以后,他们的处境更加困难,日子更不好过。
面对这种情况,领导部门出台了某些补救措施,制定了《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6年11月27日),但这个《办法》设有不少科学的“门槛”。
民族医是草医草药知识方面的内行,他们有专业水平,但从现代医学管理要求,这些人应该懂得基本的中医、西医知识。
由于农村义务教育普及较迟,他们的汉语水平不高,但文件规定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
他们靠家传或跟师学习,也可能是转益多师,师生关系松散而无契约,但文件要求必须“跟师学习满3年”。
他们的指导老师一般也没有学历,但文件规定其必须具有“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具有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天哪!在无文字的少数民族,哪来民族医的副主任医师!国家何德何能,什么时候培养过民族医副主任医师!
对“确有专长”的考核,要求“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但实际上政府部门一直没给他们“依法”从事的机会,更哪来漫长的5年之久。
所以说,这个补救办法不适合民族医药。
民族医药今天遇到的处境和30年前中医的处境有些相似。全国中医药职称改革工作是从1987年初国家中医管理局刚成立时候开始的,碰到的主要问题是中医的职称按什么标准去评定,是按西医的标准呢,还是按照中医自己的标准?在中央领导同志和卫生部领导的支持下(陈敏章部长亲自参加中医药职改会议并做重要讲话),决定“要按照中医的标准来评定。中医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主要应看实践,根据实际水平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审和聘任”。针对当时的思想情况,国家中医管理局指出:“在对待中医药学术体系的评价上,在对待中医药人员的业务水平的评价上,往往忽视中医自身的价值和特点,在评议机构中缺少中医的声音,在少数地方甚至根本没有同行评议,结果是外行说了算”“师带徒的遗留问题,本来是过去工作的不足造成的。它既然是一种中医传统的、有效的教育形式,可是又没有把它列入中医教育体系并承认其学历,当时有的地方光是为了应付某种局面号召老中医带徒,结果使他们一次吃亏,步步吃亏,而且久拖不决,所谓历史遗留问题,就是这样造成的”。当年中医说的话,也就是今天民族医想说的话。
当时中医解决职称问题,一靠“中医标准”,二靠“主要应看实践”,三靠“同行评议”,这三条非常适合民族医的“国考”和定职。当年中医能做到的,今天对待民族医药,应该也可以做到。
总之,民族医目前面临的问题,一是执业,二是“国考”。不允许其执业,与《宪法》精神不符,与党中央提出的“充分发挥其保障各民族人民健康的作用”和“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精神不符。连执业资格都没有,如何“发展民族医药”,如何“充分发挥作用”?如果不开展资格考试,民族医就没有合法身份和合法地位,基层卫生部门就认为你这个民族医是国家不承认的。有没有开展“国考”,成为国家承认与否的标志。所以,民族医药执业医师的考试,不仅是一个学术标准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待遇问题。开展“国考”,不在于参与考试者的条件如何,而是反映国家对民族医药的态度如何。前几年瑶医到广州、上海等地办医的时候,就碰到主管部门说“你这个瑶医是国家不承认的”。其实,国家并没有不承认哪一个民族医的文件,但需要以开展“国考”来承认对某个民族的“合法地位”,进一步为其今后举办医疗、保健、教学、科研、文化、产业等各项事业打下基础。少数民族对传统医药的“国考”问题如此重视,是不难理解的。
三、资格考试
如何创建具有中国特色民族医药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民族医药人员的执业和资格考试问题,用一般的西医观点来处理是永远也解决不了的。《执业医师法》就是西医政策,不适用于传统医药。处理特殊问题,必须采用特殊政策。对少数民族问题,过去是有过一些特殊政策的。例如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少数民族子女升学照顾政策,都有例在先,为什么在医疗卫生方面不能有一些特殊政策呢?问题在于这样一个特殊政策决策权在中央。卫生部门本身持西医观点,这个特殊政策要出卫生部的大门就非常难,于是也就无法上达天听。其实,实事求是地分析一下,特殊政策的覆盖面并不大,其他医务人员既无法攀比,主管部门也不必太紧张的。
全国各民族医药的继承发展水平是不平衡的。内蒙古在1958年就建立了高等医药教育,在内蒙古医学院建立了中蒙医专业。西藏在1985年建立了西藏藏医学院,青海在1987年建立了青海藏医学院,新疆在1992年建立了新疆维吾尔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因此,藏医、蒙医和维吾尔医的医师资格考试可以按国家统一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考试制度。其他几种民族医药,如广西中医药大学已设壮瑶医学院,贵阳中医学院、云南中医学院正在建立苗医、彝医的相关专业,今后的毕业生也可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跟风”进行。目前主要考虑的是很大一部分民族民间医药人员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的开考问题。这个开考,带有历史性和补偿性(还债性),是在当前这一历史阶段解决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很可能是一次性的。今后会不会没完没了的存在,估计“尾巴”不大。因为有些民族医药从业状况人少量小,医学体系尚在发掘整理当中,某些草医药人员可以“搭车”前行或作为特殊个案零散处理。
针对全国民族医药发展的不平衡状况,拟把《标准》订得粗一点,概括性强一点,灵活性大一点。因此,把民族医药按实际情况,分成三类:
第一类,藏、蒙古、维吾尔等有文字的少数民族,已建立民族医药高等教育者(其实,中间缺了中专这一台阶。要么是零,要么是大学。只有一步登天上大学一条路),其医师资格考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考试规定执行(不必按《执业医师法》)。中专这一层,将另行考虑。
第二类,没有民族文字,或虽有民族文字而不通用,或民族医药教育刚刚起步尚无本科毕业生或毕业生甚少,从整体上讲具备以下条件者,纳入“民族医药医师资格考试标准”范围:
(一)民族医药体系得到基本梳理。基础理论、药物方剂、医技医术经过发掘整理,编著出版,学有依据。
(二)普遍建立临床机构。省、州有医院,县、镇有门诊部,乡卫生院有相关科室。临床活力得到一定程度恢复和提高。
(三)省(自治区)、州(地)设有民族医药研究机构,有地级、省级及地、省级以上科研成果。
根据调查,属于此类的民族医药有壮、傣、彝、朝、哈、苗、瑶、土家、侗等。鉴于壮、傣、朝医药已经开考,当前开考的重点是苗、彝、瑶、土家、哈五种民族医药。
第三类,民族医药发掘整理不够,发掘调查尚待深入进行,民族医药底数不清,民族医药队伍数量较少,这些民族医药可以暂缓纳入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我们草拟了一个《民族医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开考标准》(暂行办法),以供参考。
(待续未完......)
来源:《民族医药与民族文化》
作者:诸国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