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医药与民族文化 | 民族医药开考研究(下)

健康   2024-11-20 17:33   广西  



四、草案之一

民族医药医师资格考试标准(试行)

第一条 宗旨:根据《宪法》“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为抢救濒临失传的某几种民族医药,解决其后继乏人问题,促进其在新的历史时期得到弘扬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民族医药资源丰富、民间医生人数较多,尚未建立中高等民族医药教育的地区,其民族医药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方法:

(一)凡从事民族医药工作10以上的民族医药人员,均可报考,其资历由当地乡镇政府予以证明。

(二)考试内容,分文化与专业两部分。文化考试内容不出义务教育的初中课程。

专业考试以本民族医药内容为主,以本人报考的一技之长为主,基础理论占30%,临床实践占70%。

临床实践用考核办法:

(三)评卷评考委员会由县(包括县)以上政府选定之本民族医药专家组成。

(四)凡从事民族医药临床工作20年以上的民族医药人员,优先录取。第四条 管理:

(一)凡录取的民族医药人员,以本人报考的专长内容执业,其中包括不分科的全科医师和包括一技之长者的专科医师。

(二)凡录取的民族医药人员,一般限于在当地执业。异地执业者,由异地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五条 附则:本办法于0年0月0日起试行。

五、草案之二

民族医药医师资格考试标准(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精神,结合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民族医药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和认可申请者是否具备执业条件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考试。考试内容限于该民族医药的理论与实践,考试考核方法适应民族医药的传统行医状况和不同语文水平(包括汉文水平)。

第三条 报考资格

(一)从事该民族医药临床实践10年以上(含10年)。

(二)持有民族地区常住户口并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其具有10年临床实践经历。

(三)凡高等民族医药院校的毕业生,其医师资格考试另行规定。

(四)从事民族医药科研、教学、管理工作的中医药、西医药人员不纳入报考范围。

第四条 考试范围

(一)临床实践

1.口试:诊断2种内科病(选择民族医、西医、中医病名均可)。

2.操作:选择一种本人的专科特长病种,进行诊断、治疗、处方或手法、技法。

3.野外采集20种草药,说出其名称(土名或植物名)、入药部位、功用、主治、用法、有无毒性、采集季节。或在药市取草药30种,说出其名称(土名或植物名)、入药部位、功用、主治、用法、有无毒性、采集季节。

(二)理论考试(笔试)

1.简述基础理论

2.简述医学史

3.简述自己的临床特点

4.随机命题(如介绍师傅的临床经验)

(三)公共课考试(口试)

1.论医德。

2.如何处理法定传染病。

3.如何防止医药事故,在相应的医疗事故中医生应负的责任。第五条 命题和判卷

(一)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3~5人负责命题和判卷。

(二)试题从题库中抽取,库题量不少于500题。

(三)口试题判卷统一标准,由专家分别打分。

(四)按照考试纪律,笔试题闭门判卷,笔试加口试分数闭门综合。第六条 考务和经费

(一)由各自治区、省中医药主管部门牵头成立民族医药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派监督员负责监督指导。

(二)考试费用由国家和地方分别负担,由自治区、省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分别列入政府预算。

(三)对应考人员不收取考务费,应考人员旅费及食宿自理。第七条 附则

(一)高等民族医药院校毕业的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专业人员,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按其原有的方案执行。非高等院校毕业的民间藏、彝、维医药专业人员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参照上述方案由当地中医药行政部门决定。

(二)除藏、蒙、维医药以外,凡在高等民族医药院校和高等院校民族医药专业毕业者,其医师资格考试由当地民族医药主管部门决定。


来源:《民族医药与民族文化》

作者:诸国本




民族医药报
《民族医药报》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指导,广西中医药大学主管,广西国际壮医医院主办,我国唯一一份公开发行的民族医药类专业报纸。专注于推动中医药民族医药传承发展,服务大众健康生活。国内统一刊号CN45-0047,邮局发行代号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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