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下午看到一个匪夷所思、令人愤慨的话题新闻:
10月15日,广东深圳宝安机场,航空评测网红“小虎行”在深圳机场为难戴口罩的志愿者,强行要求人家摘口罩为其服务。后面更是直接上手,路人大哥劝阻后一把打掉其手机。
网络大V“风的节奏吹”对这个事勃然大怒了:“一个碰瓷流量专业户,没人喜欢的,还要人家志愿者摘口罩,还动手了,应该拘留。”
我对网红“小虎行”一无所知,通过“微博智搜”对“小虎行”大概了解了一点,网友看看“微博智搜”的总结:
“微博智搜”:这名网红自称是航空评测博主,平时发布的视频内容多是以挑刺为主,常常针对飞机乘务员的工作提出批评。此前,他曾因要求空姐蹲下来与其对话而引发争议。这次事件再次引发了公众的愤怒,许多人认为他在公共场所的行为不仅缺乏基本素养,还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
怪不得“风的节奏吹”认为此人是“碰瓷流量专业户”,“应该拘留”的。我非常好奇,此网红有什么权利要求机场志愿者在他面前摘下口罩?网红大闹机场要求人家摘口罩难道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在机场追着人家女志愿者要求摘口罩,明显有扰乱公共秩序的嫌疑,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决不能对此恶劣行为坐视不管。不能因为这是个网络“刺头”,便怕了,便息事宁人了。那样的话,不是纵容和鼓励更多的人通过闹腾、折腾来博流量了?
网络监督是一个好事,大好事,我是大力支持网络监督的(笔者本人也是身体力行),但现实生活里,一些人剑走偏锋、走火入魔,打着“网络监督”的名义,胡搅蛮缠、故意挑衅,以奇奇怪怪的噱头带节奏、博流量,这样的行为是必须要整治、要惩戒的。
本月初,中央网信办印发通知,部署开展为期3个月的“清朗·整治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五类突出问题。其中一类是借舆论监督名义,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威胁、要挟他人提供财物、开展商业合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笔者认为既然在3个月内采取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那对于此类借舆论监督狐假虎威的账号,该封号的必须封号,决不能手下留情,网开一面。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更不该是群魔乱舞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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