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安装师傅坠亡,房主无责,这个判决好不好?

民生   2024-09-16 11:30   江苏  

文|庄志明律师

不知有没有这个感觉,如今请人来家装空调、擦玻璃等,心里都有点发怵、忐忑,就怕有个三长两短,一出事,受害者(家属)很容易就赖上房主了。今天我在网上看到的这则新闻倒是给很多业主吃了定心丸。

近日,柳州一名空调安装师傅不重视安全规范操作,在安装空调过程中,没有佩戴安全绳,因踩踏的防盗网陈旧性断裂,坠楼身亡。安装师傅的亲属将涉事各方诉至法院。911日,广西高院公布这一判例:死者自担七成责任,另两方承担三成责任,房主无责。

说实话,我对这样的判决很支持,很赞成。因为有感同身受的体会:昨天我家新装了一台空调,师傅安装的时候就没系安全绳,我心里多少有点慌。

装空调的安全绳和开车的安全带意义差不多,大多数时候都用不上,但万一要用上呢?为了这个万一,我们必须保持一万个警惕。

柳州的这个案例判决结果是“死者自担七成责任,另两方承担三成责任,房主无责。”这里的另两方是谁,新闻里没说,我查了下广西高院公众号:

“另两方”是空调安装公司和安装的大师傅。“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制冷工程公司对赵周的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韦尊承担10%的责任;其余70%的责任由赵周自行承担。”死者自己担的主要责任,安装公司承担第二责任。

由此笔者也做一个重要提醒,装空调之类的危险活一定要找专业安装公司,由安装公司安排安装人员,这样就将风险过滤了。虽说找公司安装成本会高一点,但这是拿钱买个安心。

现在买空调基本上是安装一条龙服务,卖方将安装工作发包给安装公司,安装公司派人上门安装,这种模式为购买人也提供了安全保障。所以说买新空调,业主、消费者基本上不用担心安装的安全问题,安全问题主要在旧空调移机和维修方面。

不过不管什么情形的安装维修空调,业主避免风险的关键在于绕开劳务关系,什么叫劳务关系呢?劳务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的权利义务关系。很显然劳务关系往往是直接关系,点对点的业主和劳务者关系,为了避免点对点,那就建立一个新的连接点——安装公司(或其他专业公司,最不济也得是一个工头),通过建立新的连接点,绕开劳务关系。

或许有网民要说了,这样是不是太累啊?不累,真正的累是把风险给自己,那才叫累。

为了说明高空作业的专业性,我列出广西高院披露的该事件的一段说明:“2024318日,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制冷工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制冷工程公司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在拆除空调高处作业过程中窗户防盗网不牢固的事故隐患;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私自招揽与公司无关人员进行拆除、安装空调的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14条第1款第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制冷工程公司处以3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装师傅坠亡后,当地的应急管理局对该安装公司作出了处罚(罚款了33万),看看处罚内容就知道从事高空作业要具备的条件了。想一想,你随便在在街上拉一个安装师傅能达到这些条件吗?当这些条件达不到,风险就很容易转嫁到你这个业主身上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业主委托个人而非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作业,或者委托无证人员进行安装作业,可能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科普,按照国家标准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或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拆装、维修空调属于高处作业,必须考取特种作业操作证中的高处作业证,方可上岗。我这么一科普,你现在是不是背后发凉了?

但尽信书,则不如无书。书呆子的事不能都做,否则你啥事也干不了。再往深处说,如果都这么干,很多人就失业了,都没饭碗了。所以还是要考虑一个平衡。也希望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涉及业主和安装师傅点对点的对接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劳务关系或承揽关系,认定承揽关系时,对业主的责任要求就降低了。

笔者之所以呼吁法院在空调安装风险方面降低业主责任,其并非为了保护业主,而是为了保护广泛就业,否则很多人因为业主怕担风险而很难找到安装工作。

笔者认为,广西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对扩大就业是大有好处的,该坠亡事件判决业主完全不担责,而不是遵循“死者为大”,和稀泥判决要求业主担责。如此,业主心里就减小顾虑了,就会促动和刺激业主消费,拉动就业,这一点真的很好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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