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上午一网望去,尽是理记、理记、理记,特别是#理记举报江秋莲诈骗濒死五保户财产#话题N次映入眼帘:
近日,有543.6万粉丝的前调查记者“理记(本名张洋)”通过微博连续举报江秋莲涉嫌诈骗、立虚假人设、诈捐一事,引发各方关注。10月12日,“理记”再次发文针对江秋莲称:“江歌也不应长达八年成为骗捐诈骗天量善款、违法购买公民隐私、诈骗濒死五保户财产和掩盖儿子伪造失独人设欺骗公众的挡箭牌。”
理记的新浪微博置顶帖即关于举报江秋莲诈捐和骗五保户财产的。
“即墨市环秀街道王家官村党委书记兼村主任王兆杰,在2007年策划并伙同江秋莲,诈骗五保户黄某福遗产宅基地和地面附属物。江秋莲与黄某福从不认识,并非一个村,黄某福重病卧床,2007年9月10号,59岁的黄某福与38岁的江秋莲女士被结婚,44天后病亡。
在这44天里,江秋莲女士的儿子落户于此。
黄老人死亡后,2013年12月2日,当地赫赫有名的富豪村委书记王兆杰突然与妻子*秀云离婚,57天后迅速迎娶比自己大两岁的江秋莲女士,瓜分黄老人房产拆迁费。仅10个月后,王兆杰与江秋莲离婚,又迅速与前妻*秀云复婚。”
笔者必须说明,理记所举报的情况是否属实,江秋莲是否诈捐,是否骗取五保户财产,本律师不作判定,也无法判定,更没有职责判定,也即举报信息真伪或准确性不是本文所关注和探讨的,网友自行判断,以您的自身感受为准。本文只抛出疑问,从法律层面探讨交流。
一、江秋莲与黄某福是如何结婚的?
据理记:“江秋莲与黄某福从不认识,并非一个村,黄某福重病卧床,2007年9月10号,59岁的黄某福与38岁的江秋莲女士被结婚,44天后病亡。”
根据结婚登记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而当时五保户黄某福重病卧床,黄某福和江秋莲是如何完成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登记的?这是我的第一个疑问。从其二人当时的身份情况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主动上门办理登记的概率几乎没有。
作为律师,很容易想到这个简单的、但却为很多人忽略的问题,这是一个首当其冲的问题。
二、五保户黄某福的遗产突然间由她人继承是否有悖法理和公序良俗?
五保户的“五保”主要包括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
“五保户”常见于我国的农村地区,这种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法律保护老人和儿童的一贯原则,是社会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对象主要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在实践中看,供养五保户的责任主体一般是村集体组织。
同时原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根据以上规定和原则综合可见,五保户的遗产一般由村集体组织承继才符合法理,才符合权利义务对应原则。如江秋莲和五保户结婚,虽说可以成为其继承人,但总共结婚44天,就一下子享有全部遗产,不管从法理还是公序良俗上貌似说不过去。这是我第二个疑问。
三、江秋莲和五保户不是同一个村,如何顺利继承遗产“宅基地和地面附属物”的?
理记称江秋莲获得五保户黄某福的财产,但理记又称:“江秋莲与黄某福从不认识,并非一个村”,很自然带来一个问题——宅基地房的权利受让问题。
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等相关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特殊权利,任何非成员都无权获得或变相获得宅基地使用权。非本村的江秋莲想继承宅基地房在法律层面很难突破的。
当然了理记还提到一个信息:“在这44天里,江秋莲女士的儿子落户于此。“此信息或许也包含了江秋莲户口已经入户到五保户的户口上,毕竟是子随母入户嘛。问题是总共44天的时间,江秋莲什么神通能把这么多难事搞定?那时候办户口转出转入还是比较难的。
理记不亏是“调查记者“出身,他还抛出一个石破天惊的信息:“黄老人死亡后,2013年12月2日,当地赫赫有名的富豪村委书记王兆杰突然与妻子*秀云离婚,57天后迅速迎娶比自己大两岁的江秋莲女士,瓜分黄老人房产拆迁费。仅10个月后,王兆杰与江秋莲离婚,又迅速与前妻*秀云复婚。”
假如该信息属实话,倒也能破解上面三个疑问,但王书记真的能做到如此神通广大、法力无边?我在企查查上查了“王兆杰“,发现以下信息:
“王兆杰“现担任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王家官庄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两个王兆杰是不是同一个人不完全确定,但基本可以确定。说明王兆杰的相关职务还在,那就产生第四个疑问了——四、王兆杰真的能持续神通广大至今?第四个疑问不赘述了。
认真研读理记的这个举报置顶帖,能揣摩出理记的这个帖子是下足功夫,做过很多研究的。理记不是学法律出身,帖文中居然有“遗产宅基地和地面附属物”专业术语表述,很明显他也是请教过法律人士的,最起码是写此帖前经过大量阅读的。
女儿江歌的遇害,注定了江秋莲是一个悲剧的人;此番理记的举报,又诠释了理记是一个认真的人。理记和江秋莲和我都无冤无仇,我无意于讨好一个人,也无意于去得罪一个人。只是希望本文能有助于有关部门思考,希望这场因举报掀起的舆情事件有一个权威的说法,毕竟,定分止争,天下无讼,才是法治社会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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