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的新闻,老师撞死了学生:
有网民称,12日,湖南洪江市雪峰镇,一老师在幼儿园内开车,撞倒3名孩子,一人身亡。镇政府回应,情况属实。
老师在校内开车撞死学生,此并非首例,2023年5月23日中午,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弘桥小学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一年级学生被老师开车碾轧,送医抢救后死亡。6月2日,被撞致死小学生的母亲伤心至极,坠楼身亡。这是一起去年很悲惨的新闻事件。
武汉的这起悲剧事件发生在小学内,洪江市的这起悲剧事件发生幼儿园,肇事罪都是老师,受害者都是学生。这就是共性。
实际上还有再早的校内学生被撞身亡事件——2020年西安市莲湖路星火路小学的学生被汽车撞倒死亡。
为此很多学校都制定了制度,不允许机动车随意进学校。尽管教育部没有对此统一规定,但确实是很多学校已经这么做了,我相信洪江市这起悲剧之后,更多学校会作出相关政策禁止机动车入校。
幼儿园、小学,是风险高度聚集区,在这些地方开车随时都有不测风险。孩子的好动,是很难控制的,我是深刻的体会,偶而有当事人会带着自己的小孩来我办公室,于是乎交流就没办法进行了,孩子摸这里,碰那里,大呼小叫,虽说我理解,肯定是孩子没人带,没办法只好带到律师事务所的,可是你难道不知道你的孩子有多淘气?法律事务难道对你不重要?你来律师事务所是为了带小孩,还是为了谈事情?
说个掏心窝话,你带着淘气的孩子来咨询律师,是对自己的不关心,不在乎,不负责。
孩子的好动天性是没办法避免的,你可以控制车子,控制不了车子附近的孩子,要避免孩子的机动车风险,只有靠成年人自己克制,不能将车开进孩子的聚集地,比如将车开进幼儿园和小学。幼儿园和小学禁止机动车入内不仅仅是对孩子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可见,学生在幼儿园和小学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第一责任人就是幼儿园、学校,责无旁贷,不可推卸。要避免这种责任,必须最大程度地限制机动车入内。
洪江市雪峰镇的这家幼儿园在去年武汉老师撞死学生事件发生后,不汲取教训,不防微杜渐,如今发生惨痛悲剧,确实又成教训了,幼儿园及其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铁板钉钉。哀,人类社会最大的教训就是不吸取教训。
希望洪江市的这起悲剧能够唤醒更多的幼儿园和学校,唤醒教育部门,孩子的活动场所千万不能将机动车驶入了,为了孩子,为了学校,也为了老师不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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