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于“诈捐”风波的江秋莲,要不要公开“善款”?

民生   2024-10-22 13:11   江苏  

文|庄志明律师

理记质疑江秋莲“诈捐”的活动如火如荼,理记的置顶帖仍泰然处之:

1021日晚710理记直播连线中日两地知情人,继续跟进“诈捐”话题。

#理记质疑江歌妈妈诈捐# 话题阅读量截至目前已达1.3亿,这一数字不包括其他系列话题,包括其他系列话题,阅读量肯定是天文数字。江秋莲陷入这一风波已是尽人皆知的事实。

围绕“诈捐”问题(包括受赠数字),那是七嘴八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网络舆论上没有形成“主流”声音,笔者不趟这波浑水,今天重点谈江秋莲该不该公开下相关“善款”的数字。

我国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慈善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以上可见,慈善组织应当将捐赠信息公开,这是毋庸置疑的。江秋莲获得相关善款不是基于慈善组织所为,而是其个人求助。个人求助,慈善法没有对公开不公开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其他法律也未见明显规定。所以要求江秋莲公开捐款在法律层面是有一定的困难的,但有困难并不代表江秋莲对网上要求公开捐款的声音置之不理。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又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该两规定结合起来看,体现的法治精神是:接受捐赠的人在接受捐款时和接受捐款前,说过的话要真实,要算数,捐款人有权利监督这种真实性。捐款人在发现受捐人陈述不真实时,捐款人有权撤销捐款。

针对江秋莲接受捐款,江秋莲当初所表现所陈述的情况是网友捐款的核心,当捐款的网友对江秋莲接受捐款前的表现和表述怀疑时,江秋莲是有义务澄清质疑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捐款的原因和背景不存在(或夸大其词),人家为啥要给你捐款?

为佐证我上述观点,我列明《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该规定虽未明确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捐款应当公开受赠款项,但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的规定体现了个人对善款的诚信原则。而诚信是需要有所体现,要敞亮,要光明正大,而不是藏藏腋腋。我相信江秋莲是诚信的人,我更希望江秋莲展现她的诚信。

我们再从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说起。

江秋莲的粉丝众多,其输出的内容产品有很多的受众,说江秋莲的巨大影响力是没有问题的。基于此,江秋莲就不是一般的网络小透明,而是有很高咖位的公众人物。

即使江秋莲所获得的善款属于隐私,其也应对该“隐私”适当公开。就目前的司法实务实践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让渡基本有了一致性的认知,即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空间是窄于普通人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要适当让渡。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身处金字塔的顶端,拥有众多粉丝的关注,从这种广泛关注中公众人物名利双收,为此他有责任容忍监督、回应质疑,廓清迷雾。聚集公众兴趣性与公共利益相关公众人物隐私,公众人物有责任有所公开,有所说明除非他彻底退出公众的视线。

江秋莲的个人求助影响巨大,其很有必要对社会公众有个交代,给未来的个人求助提供正确的思路和经验。江秋莲能把自己的心路历程进行分享,这将激励和鼓励更多的社会弱势群体增添生活的勇气和前行的力量,如此,善莫大焉。

综上,江秋莲作为爱心妈妈,她有责任、有义务公开善款(包括善款的用途),溯本清源,以正视听展现自己熠熠生辉的人性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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