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媒体,该当何罪?

民生   2024-10-06 10:57   江苏  

文|庄志明律师

有一种造谣叫,狐假虎威,拉大旗,作虎皮。

105日晚,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通报:近日,网传一篇题为《低俗炒作博眼球,曝""文化不可取》的文章引发社会关注。经核实,此文章系不法人员假冒媒体名义杜撰并上传网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将依法对相关违法人员严厉打击,切实维护网络秩序,保障新闻媒体权益和群众利益。

真实情况是,103日,一篇题为《低俗炒作博眼球,爆文化不可取》的文章打着人民网旗号在网上被恶炒。有网友误将其解读为人民网指责演员辛某某爆料低俗”“暗挺某男明星

据“人民网评”:103日,一篇题为《低俗炒作博眼球,爆“瓜”文化不可取》的文章,打着“人民网”旗号在网上被恶炒,引发部分网友误解。然而真相却是,人民网并没有发过这篇文章,此乃彻头彻尾的“套牌”戏法。所谓“society.people.com.cn.lblhky.com”的链接,根本不是人民网社会法治频道的网络地址。

也就是说这是假冒媒体,发布文章,带节奏传播错误信息的违法行为。真正胆大妄为、无法无天了。

无独有偶,同日(103日),中央网信办印发通知,部署开展为期3个月的“清朗·整治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的问题就包括“仿冒、假冒新闻网站、报刊社、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单位”,发布《低俗炒作博眼球,爆文化不可取》文章的家伙这次正好撞枪口上了,其作为典型案例,重点打击和严惩,是不可避免的了。

关于假冒媒体行为涉嫌什么违法犯罪问题,我看到今天有网友评论按照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这个思路算是一个积极思路,但目前看不切合法律规定。

国家机关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媒体显然不属于国家机关,假冒媒体新闻=国家机关公文,显然不符合法律条文的本义,除非将该罪名条款内容进行调整。

也有网友认为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假冒媒体的刑事责任,笔者这个想法有硬搭之嫌了,假冒媒体输出的是内容,并不存在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问题,怎么算涉嫌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基本不搭的。

笔者认为,假冒媒体发布信息,从其动机和造成的后果看,最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诽谤侮辱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尤其是寻衅滋事罪最为典型,在饭圈文化活动中随心所欲假冒媒体编造发布信息,发泄个人情绪,冲击网络秩序,最容易涉嫌寻衅滋事罪。从这个方面也可见,寻衅滋事罪在实际生活中真的很管用,若没有寻衅滋事罪名,很多奇奇怪怪的危害社会和个人的行为根本没办法打击,有了寻衅滋事罪名,打击扰乱社会的行为方便多了。

假冒媒体发布信息还可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入手,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认真琢磨琢磨,这个罪名对假冒媒体发布信息的行为也能有一定的制约性。

对假冒媒体的行为,若真的打击,在法律层面完全是有办法的。“天下之事不难于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再多再完善再丰富的法律条文,若不能通过人去有效执行,也是屌用没有的。只要扎扎实实管起来、抓起来,假冒媒体算个屁大的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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