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近日,13岁的孩子被同学掐脖致死的事件,人神共愤了。
据媒体:10月18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一个13岁的孩子刚转学到新学校,被同寝室的其他五人欺凌,掐脖致死。网传该事件发生在安徽省淮南市一所民办学校。淮南市凤台县教育局一名工作人员回应,该学生在上初一,涉事的另外五名学生在上初二。双方发生了冲突,一开始被校方制止,晚自习后,那名初一学生来到了初二年级宿舍,随即发生了悲剧。17日下午,该学生家属已和校方签署协议,双方达成和解。
#13岁孩子遭5位室友欺凌致死后双方和解# 话题中的“双方和解”严重伤害了网友的心,网友纷纷表达了愤慨:
“这也能和解?”“这种事可以和解?”今晚我就这个“双方和解”聊聊。
一、这里的“双方和解”是受害人家属和学校之间的和解,并非和五个人渣家属之间的和解。
从新闻可见,“17日下午,该学生家属已和校方签署协议,双方达成和解。”显而易见,“双方和解”的双方是遇害学生家属和学校,未包含人渣方。为什么受害学生家属和校方达成和解呢?道理很简单,这事发生学校的管理区域,其法律依据见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新闻悲剧,是有预兆的,“双方发生了冲突,一开始被校方制止,”这是很明显的预兆,可惜是学校没有认真的对待,最终酿成悲剧。再有,作为未成年人的寝室,学校应当有相应的宿舍管理人员,宿舍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关注到暴力事件,学校对此难辞其咎。
基于此,学校承担必要赔偿责任是笃定的,“学生家属已和校方签署协议,双方达成和解。”这肯定是基于经济赔偿而作出的,由此足见受害学生家属和学校达成和解,该程序是免不了的,取得经济赔偿肯定要签订和解协议,否则怎么给钱?更重要的是学校本身并非和人渣一伙,学校需承担的责任主要就是经济赔偿,通过和解作出赔偿,免了双方讼累,
受害人家属和学校的和解,和五人渣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无关,也即学校经济赔偿了,并不能替代五人渣该承担的责任,五人渣该承担的责任还是要承担。
二、五人渣的刑事责任
五人渣上初二,年龄大抵在14周岁以内,在刑事惩处上确实有点尴尬,但刑法好在前两年修改了,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事件中人渣若是以掐脖子的手段残害受害学生,五人共同犯罪,理应属于特别残忍手段,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了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得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五人渣即使不全部承刑事责任,为首的人渣也得承担刑事责任。希望该案引起最高检的重视,对人渣绳之以法。未成年人渣的合法权益要维护,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得维护。未成年不能当然成为未成年人渣犯罪的免罪牌。
三、五人渣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八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以上可见,五人渣虽说系未成年人,但仍然当为其犯罪行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其父母共同承担,一个少不了,一辈子逃脱不了。
四、五人渣家属和受害学生家属之间能否达成谅解和解?
在理论和实践上是存在这个可能的,但这种可能仍然建立在经济赔偿上,无赔偿,无和解。和解往往意味着大额赔偿,但即使赔偿了,取得谅解了,司法机关仍然要按照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时人渣家属的赔偿情况作为对人渣量刑的情节去考量。在这个问题上实事求是说,赔偿的态度对量刑是起到一定作用的,不回避此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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