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D某自2002年10月以来在A公司从事管网的安装、维护、抢修等工作,具体工作内容:由A公司提供劳动工具、接受劳动成果,A公司按D某的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A公司要求D某到税务部门开具维修发票并持发票到单位财务报销用以支付报酬。
自2015年3月以来,A公司为D某在A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缴纳工伤保险。由于在工作期间,A公司与D某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交养老保险,D某向A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A公司、D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2018年8月,D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A市人民法院在2018年8月受理了D某与A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作出生效判决,确认原告D某与被告A公司自2002年10月以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21年2月,D某向A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A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所产生的损失13余万元。
基于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生效判决,2021年3月D某与A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于2021年3月前一次性支付D某养老保险损失7.6万元。
2021年6月,D某向A市劳动监察大队提交《劳动保障投诉申请书》,要求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社保手续,缴纳各类社会保险。2021年6月,A公司作出解除D某与公司的劳务合作关系的决定并送达D某。
2021年7月,D某向A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余万元;支付从2012年11月至2021年7月止不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8余万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余万元;支付2021年1月至7月的养老保险损失3千余元。
2021年9月,A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A公司支付D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余万元。A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21年10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余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D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余万元。判决后,A公司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整个案件中A公司认为其与D某之间仅存在劳务关系,D某认为与A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最终经过法院判决认为A公司与D某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怎么区分?两者到底有何不同?
劳动关系是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双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也即一方是法人或组织,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工具,接受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劳动成果该部分作业或业务也是用人单位自身业务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在劳动中的侵权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最终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在参与劳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有权通过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员工董事等途径参与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获得就任用人单位管理岗位的权利,获得用人单位劳动保护,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发放薪资、福利待遇,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人事任免制度、员工制度、奖惩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培训和学习的权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进行职业培训的义务,以增强劳动者的技能。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两者之间无隶属关系,一般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如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一般是风险自担。劳务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不是企业员工,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企业无需提供上述福利待遇,劳动者也并不需要遵守企业的相关制度和要求。相较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而言,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一般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是自由支配劳动时间,劳务关系中的雇主一般只强调最终劳动结果是否与约定相符,不强调过程性。劳动者在劳动中一般自行配备劳动器具和安全保障,自行购买保险,发生事故责任自负。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适用法律调整不同,劳务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纠纷更多的选择适用《民法典》,劳动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纠纷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纠纷发生后,国家机关参与度也不同,劳动关系中,国家强制性地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关系则不存在此等情形。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违法违规时,除需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外,还可能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即违约、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上的责任。在纠纷维权中,劳务争议的当事人应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在三年内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劳动纠纷中适用仲裁前置,申诉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诉讼。作为劳动者的职工在为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只要不是劳动者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即使是劳动者过失违章行为所致,都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然应当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劳务提供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只能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由过错方来承担赔偿责任,即过错原则。